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国道G228线汕头湾大桥新建工程(跨汕头湾新通道)航道
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一、工程选址
拟建国道G228线汕头湾大桥新建工程(跨汕头湾新通道)于海湾大桥以东(下游)约4千米处跨越汕头湾,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交角约20°。根据《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以下简称《标准》),工程所处海域海床稳定,航道水深和潮流条件较好,综合考虑桥梁选址的相关因素,在采取加大通航孔跨径等措施的前提下,桥梁选址满足规范等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汕头湾港区航道(珠池港区~外海)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3万吨级。《跨汕头湾新通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的代表船型等合理,详见表1。
表1 工程所处航道代表船型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桥梁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3.81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0.89米。
(三)通航尺度
《航评报告》论证提出桥梁采用单孔双向通航方案。设计方案提出的桥梁通航孔跨径720米,通航净宽605.2米,通航净高51.89米。上述尺度满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桥梁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临近导流拦沙堤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以及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三)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要求拆除施工钢栈桥、钢板桩围堰等,并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物。
(四)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工程附近航道整治、航道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实施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工程完工后应向汕头市交通运输局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三)请汕头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