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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韩江干流治理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3-11-07 10:3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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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3〕530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韩江干流治理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广东省韩江流域管理局

  关于韩江干流治理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韩江干流治理工程以韩江干流为主,从上游至下游涉及梅州市五华县、梅县区、梅江区,潮州市湘桥区、潮安区,汕头市澄海区、龙湖区等7个县区。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堤身加高培厚、护岸护坡、堤身防渗、重建、新建或加固涵闸等,工程位置及建设内容详见表1。

  治理范围全长约81.54千米,其中,梅州市加固长度18.33千米;潮州市加固长度44.42千米;汕头市加固长度18.79千米。

  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河段河势、岸线总体稳定,水深及水流条件良好,工程建设没有占用现有及规划的航道、码头、港口岸线,工程选址符合标准的要求。

表1 工程位置及建设内容

项目序号

项目名称

治理内容

航道

地理位置

1

五华县城防洪堤达标加固

工程

县城防洪堤左岸达标加固

2.776千米

琴江

琴江大桥上游约5.9千米-8.6千米琴江左岸

县城防洪堤右岸达标加固

1.836千米

琴江大桥上游约4.3千米-7.6千米琴江右岸

2

五华县县城防洪堤涵闸重建工程

涵闸重建

琴江大桥上游约6.3千米琴江左岸

3

五华县犁滩堤达标加固工程

犁滩堤达标加固

1.923千米

韩江3

水寨大桥下游约1.4千米-2.5千米韩江左岸

4

梅江区江南新城堤达标加固工程

江南新城堤达标加固4.15千米

三龙水电站下游约0.8千米-4.9千米韩江右岸

5

梅江区江南新城堤涵闸工程

新建涵闸

客都大桥下游约1.4千米韩江右岸

6

梅县区丙村堤险段护岸工程

丙村堤险段

7.65千米

韩江1

锦江大桥上游约0.1千米-锦江大桥下游约7.5千米韩江右岸

7

大鉴引韩进水闸重建工程

大鉴引韩进水闸重建

韩江三角洲(梅溪河线路)2

梅汕铁路梅溪河大桥下游约1.6千米梅溪河右岸

8

意东堤除险加固工程

意东堤除险加固4.622千米

韩江1

金山大桥上游约2.5千米-金山大桥下游约1.5千米韩江左岸

9

韩江南北堤城堤(海事码头-青龙庙)险段护岸工程

韩江南北堤城堤(海事码头-青龙庙)险段3.2千米

广济桥上游约1.6千米-广济桥下游约1.7千米

韩江右岸

10

韩江北溪龙宫山至下洋围达标加固工程

龙宫山至下洋围达标加固2.54千米

北溪

官塘桥闸上游约6.3千米-官塘桥闸上游约3.9千米北溪左岸

11

韩江北溪秋北堤(官塘段、铁铺段)达标加固工程

秋北堤(官塘镇、铁铺镇)达标加固12.25千米

官塘桥闸上游约4.1千米-官塘桥闸下游约8.1千米北溪左岸

12

秋北堤铁铺镇(北溪堤)截洪闸重建工程

截洪闸重建

潮汕环线北溪大桥上游约4千米北溪左岸

13

韩江北溪东厢堤(北溪段)达标加固工程

东厢堤(北溪堤)达标加固

2.066千米

官塘桥闸上游约6.2千米-官塘桥闸上游约2.8千米北溪右岸

14

韩江北溪秋西堤达标加固工程

秋西堤达标加固

10.962千米

官塘桥闸上游约2.7千米-官塘桥闸下游约8.1千米北溪右岸

15

东厢堤东溪段除险加固工程

东厢堤东溪段上游除险加固

3.136千米

韩江1

潮州水利枢纽上游约3千米-潮州水利枢纽韩江左岸

东厢堤东溪段下游除险加固

5.644千米

东溪

潮州水利枢纽-下游约2.9千米东溪左岸

16

苏北围险段护岸工程

下寨险段

0.51千米

北溪

潮汕环线高速北溪大桥上游约2.8千米-上游3.3千米北溪左岸

南美险段

0.453千米

潮汕环线高速北溪大桥上游约1.0千米-上游1.4千米北溪左岸

三洲湾险段

0.634千米

潮汕环线高速北溪大桥上游约0.4千米-下游0.1千米北溪左岸

溪西潭险段

0.369千米

潮汕环线高速北溪大桥下游约0.1千米-下游0.5千米北溪左岸

溪西前险段

0.748千米

潮汕环线高速北溪大桥下游约1.0千米-下游1.8千米北溪左岸

东里桥闸上游险段1.094千米

北溪、东里河2

东里桥闸上游约0.6千米-上游约1.3千米北溪

左岸;东里桥闸上游约0.1千米-上游约0.6千米

东里河左岸

17

苏溪围险段护岸工程

南溪桥闸下游险段1.1千米

东里河2

南溪桥闸下游约0.2千米-下游约1.2千米

东里河右岸

18

一八围险段护岸工程

陇尾险段0.748千米

东溪

东溪河大桥上游约0.7千米-东溪河大桥下游约0.1千米东溪右岸

岛门险段0.535千米

莲阳河2

莲阳桥闸上游约5千米-上游约5.7千米

莲阳河右岸

蔡厝-太蛟险段0.31千米

韩江三角洲(梅溪河线路)3

蓬洞河闸下游约1千米-下游约1.3千米

梅溪河左岸

下陈险段0.474千米

汕汾高速外砂河大桥上游约6.5千米-上游约7千米梅溪河左岸

渡头险段0.369千米

汕汾高速外砂河大桥上游约3.8千米-上游约4.5千米梅溪河左岸

冠山险段

0.154千米

19

陇尾涵及洪渡涵重建工程

涵闸重建

东溪

一八围陇尾涵及洪渡涵分别位于东溪河大桥上游约260米及700米东溪左岸

20

上蓬围江堤达标加固工程

上蓬围江堤(东岸段)达标加固4.84千米

外砂河2

汕汾高速外砂河大桥上游约1.7千米-下游约2.4千米砂河右岸

上蓬围江堤(西岸段)达标加固6.45千米

新津河2

下埔桥闸至其上游约6千米新津河左岸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及其他文件,《韩江干流治理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工程所处河段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及采用的代表船型等合理,代表船型尺度详见表2。

表2 工程所处航道代表船型

航道名称

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

代表船型

代表船型尺度(总长×宽×设计吃水)(米)

韩江1

东溪

东里河2

莲阳河2

外砂河2

新津河2

1000吨级货船

85.0×10.8×2.0

韩江三角洲(梅溪河路线)2

韩江三角洲(梅溪河路线)3

500吨级货船

67.5×10.8×1.6

韩江3

50吨级货船

32.5×5.5×0.7

北溪

30吨级货船

24.0×4.5×0.6

琴江

20吨级货船

20.0×3.5×0.5

  (二)整治工程平面布置

  整治工程主要内容为堤身加高培厚、护岸护坡、堤身防渗,重建、新建或加固涵闸等。

  堤身加高培厚、护岸护坡、堤身防渗工程基本沿旧堤轴线布置,其中,韩江北溪秋北堤(铁铺镇)、北溪秋西堤以及苏北围险段护岸工程中东里桥闸上游险段临东里河段工程局部堤脚伸入航道,坡脚伸入航道距离分别约6米、5米、8米,伸入航道范围内的抛石护面顶高程分别不高于-1.34米、-0.46米、-3.59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其余加固段坡脚边线距离航槽边线最近约2米。

  新建涵闸1座,重建涵闸5座,加固涵闸21座。其中,梅江区江南新城堤涵闸为新建双孔涵闸,设计流量为16.0立方米/秒,闸外结构边线距离航槽边线距离约125米;五华县县城防洪堤左岸涵闸、秋北堤铁铺镇(北溪堤)涵闸均为原址重建,设计流量分别为5.5立方米/秒和108立方米/秒,闸外结构边线距离航槽边线距离分别约60米、45米;一八围陇尾涵及洪渡涵闸外结构边线距离航槽边线距离分别约300米、50米;大鉴引韩进水闸也为原址重建,设计流量为17立方米/秒,坡脚伸入航道距离为4米,伸入航道范围内的抛石护面顶高程应不高于-4.0米。

  根据《航评报告》关于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拟建工程对航道冲淤和水流条件的影响不大,工程建设对通航条件影响小。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

  (二)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桥梁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三)本工程侵入航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工程附近航道整治、航道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本工程同步建设。

  四、有关要求

  (一)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粤东、梅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粤东、梅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