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通过开展专项治理,我省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专项安全评价发挥的技术支撑作用日益明显。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港口危险货物专项安全评价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9号令),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专项安全评价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专项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方案。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进行专项安全评价:
(一)危险货物种类、数量或者装卸、储存方式及其相关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发生火灾、爆炸或者危险货物泄漏,导致人员死亡,或者人员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较大事故以上的;
(三)周边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港口安全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
三、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可与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合并进行。
四、安全评价机构对完成的评价报告及做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对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进行抽查,严禁无法律法规依据对安全评价报告组织行政性评审并由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五、港口经营人应当将专项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