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管理,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有关规定,省交通运输厅研究制订了《广东省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于2011年12月5日前直接发送电子邮件至sfc@gdcd.gov.cn。
广东省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收费公路投资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公路收费权益监管机制,加强我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年票制(以下简称“年票制”)管理,规范年(次)票的收取和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和《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票制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一定行政区域内修建的收费公路(含桥梁、隧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统一还款的管理模式。
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车辆按年收取车辆通行费;本行政区域外的车辆在经过相关公路收费站时按次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收费公路的行业管理,监督年票制实施工作。
第四条 年票制方案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按有关规定听证,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年票制的组织实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行年票制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高速公路除外),必须纳入年票制管理。
实行年票制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与投资者商定后可纳入年票制管理。
第六条 年票制区域内新建的公路项目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作为政府还贷公路项目立项,建成后其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款可纳入年票制还贷基数。
(一)年票制还贷余额总规模(含新建项目需还款资金)不超过可还款资金的12倍(含12倍);
(二)年票制还贷余额总规模(含新建项目需还款资金)在可还款资金的12~15倍(含15倍)之间,但地级以上市政府承诺财政出资至12倍以内。
可还款资金是指上一年年票制车辆通行费收入扣除支出后可用于还本付息的资金。
第七条 纳入年票制范围内的政府还贷公路项目的改扩建工程,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新建公路项目执行。
公路项目的改扩建工程是指改变路线走向重新建设,或整个项目提高公路技术等级的公路工程。
第八条 纳入年票制范围内的政府还贷公路项目的路面大修工程,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贷款资金或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款可纳入年票制还贷基数。
路面大修工程是指沿旧路局部加宽、罩面或翻修路面,对视距不良的急弯陡坡等路段进行局部线形调整,改善桥涵等设施及行车条件,提高行车安全性,且连续长度在
第九条 在建或已建成的非收费公路项目,其建设资金不得纳入年票制收费偿还。
第十条 设置年票制次票收费站,应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新设置的公路收费站与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间距不得少于
(二)年票制区域内次票收费站(不含委托代收站)总数应少于实施年票制前的公路收费站总数。
第十一条 年票制年(次)票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当依法由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后,报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年票制区域内的车辆必须交纳车籍地的年票通行费,区域外的车辆可交纳年票制区域的年票通行费。
第十三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年票制区域之间可实行年票互通互认。交纳非车籍地年票通行费的车辆不参与区域之间年票互通互认。
第十四条 年票制车辆通行费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市年票制管理部门以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
第十五条 年票制车辆通行费除用于管理费、小修保养费、水利建设基金、专项支出外,必须全部用于偿还贷款、有偿集资款及纳入年票制范围的经营性公路的补偿费用。
专项支出包括收费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应急管理等费用。
第十六条 年票制车辆通行费收入实行统筹管理,管理费、小修保养费按年(次)票总收入一定比例计提。
年管理费和小修保养费的列支控制比例分为七档,各档按比例提取累加数即为该区域的年管理费和小修保养费,如下表:
档次 |
年(次)票收入总额 (万元) |
各档管理费提取比例(%) |
各档小修保养费提取比例(%) |
1 |
5000以下(含5000) |
15 |
12 |
2 |
5000-10000(含10000) |
12 |
10 |
3 |
10000-20000(含20000) |
10 |
8 |
4 |
20000-30000(含30000) |
9 |
6 |
5 |
30000-50000(含50000) |
8 |
5 |
6 |
50000-100000(含100000) |
6 |
3 |
7 |
100000以上 |
5 |
2 |
管理费、小修保养费不得超过列支控制比例。
第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市年票制车辆通行费收入及使用情况。还清贷款、有偿集资款后,必须终止收费。
第十八条 年票制区域内登记注册的车辆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按期交纳年票通行费,对不交纳年票通行费的车主,由收费管理单位通知其限期补交;逾期不交,收费管理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