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正确核定新增资产价值,全面反映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交通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公路、水运及其他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竣工决算报告是考核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反映建设成果的文件,是确定交付使用财产价值、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建设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保管工作。项目完建后,要组织工程技术、计划、财务、物资、统计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共同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四条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没有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条 竣工决算报告应当依据以下文件、资料编制:
(一)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或调整概算、变更设计以及开工报告等文件;
(二)历年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三)经审核批复的历年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四)编制的施工图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
(五)历年有关财产物资、统计、财务会计核算、劳动工资、审计及环境保护等有关资料;
(六)工程质量鉴定、检验等有关文件,工程监理有关资料;
(七)施工企业交工报告等有关技术经济资料;
(八)有关建设项目附产品、简易投产、试运营(生产)、重载负荷试车等产生基本建设收入的财务资料;
(九)有关征地拆迁资料(协议)和土地使用权确权证明;
(十)其它有关的重要文件。
第六条 竣工决算报告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一)竣工决算报告的封面、目录;
(二)竣工工程平面示意图;
(三)竣工决算报告说明书;
(四)竣工决算表格。
第七条 竣工决算报告说明书是竣工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项目概况及组织管理情况;工程建设过程和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件、经验教训;工程投资支出和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要会计事项处理原则,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清偿情况;基建结余资金、基建收入等的上交分配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等);工程遗留问题等。
第八条 竣工决算报告表式分为决算审批表、工程概况专用表和财务通用表。
(一)竣工决算审批表(交建竣1表)
(二)工程概况专用表
1.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交建竣2-1表);
2.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交建竣2-2表);
3.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交建竣2-3表);
4.港口(码头)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交建竣2-4表);
5.其它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交建竣2-5表);
(三)财务通用表
1.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总表(交建竣3-1表);
2.资金来源情况表(交建竣3-2表);
3.待核销基建支出及转出投资明细表(交建竣3-3表);
4.工程造价和概算执行情况表(交建竣4表);
5.外资使用情况表(交建竣5表);
6.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建竣6-1表);
7.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交建竣6-2表)。
第九条 竣工决算报告按照建设项目类型分公路建设项目、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内河航运建设项目、港口(码头)建设项目和不能归入上述四类的其他建设项目等分别编报。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时,必须填制本类项目工程概况专用表和全套财务通用表。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完建时的收尾工程,建设单位可根据概算所列的投资额或收尾工程的实际情况测算投资支出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收尾工程投资额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第十一条 对列入竣工决算报告的基本建设收入、基建结余资金等财务问题,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完建时,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帐务、物资、财产、债权债务、投资资金到位情况和报废工程的清理工作,做到工完料清,帐实相符。各种材料、物资、设备、施工机具等要逐项清点核实,妥善保管,按照国家规定处理,不准任意侵占。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决算报告在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意见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委员会认定的竣工决算报告不得上报。
第十四条 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部属一级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部备案(一式四份)。
竣工决算报告在竣工验收委员会审查同意后3个月内报出。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合格的基本建设项目其正式交付使用时间由竣工验收委员会确定。
第十六条 对编报竣工决算报告工作认真负责,上报及时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对不按本办法编制和报送竣工决算报告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停批新建项目,并按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