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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编制有关费用计列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9-23 09:51 来源:粤交基〔2009〕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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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航道局,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咨询服务中心,省交通集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现就涉及我省交通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含工程估算、概算、预算、变更造价等)中有关费用计列规定调整如下:

一、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中施工机械台班费用所涉及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建设项目管理费所涉及的“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在200911之前已批复(审查)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完成招标的项目,概、预算不再调整。11之后编制概、预算的新、改(扩)建项目按规定执行。

其中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粤交基〔2008548号)附表1“广东省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车船使用税标准”调整结果附后(略)。

二、请各相关单位注意收集税费改革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成本变化的资料并及时反馈到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九年三月四日

 

 

主题词交通 调整 造价 规定 通知

抄送:交通运输部公路司,交通公路工程定额站,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公路局、交通(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

广东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93 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