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 2007年第45号
现发布《水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S150-2007,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水运工程设计节能规范》(JTJ228-2000)同时废止。
本标准的第2.0.4条、第4.0.6条、第5.0.3条、第6.0.1条、第7.0.5条和第7.0.7条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与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建标〔2002〕273号)具有同等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我部组织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完成,由我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水运 标准 公告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交通部办公厅 2007年1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