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质监字〔2006〕391号)
为全面掌握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科学判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满足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制度》(以下简称为《制度》)。《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备案,将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现将《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交通部负责全国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
二、事故统计分析政策性很强,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指导本辖区内交通建设工程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
三、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事故统计制度,明确领导分工,指定专人负责,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范围口径和填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资料,并对统计数据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一经发现,视情节在行业内给予通报。
四、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或者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五、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尽快确定事故统计的分管厅领导、处室领导和事故统计填报人员,并于12月20日前将其姓名、联系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地址报部质监总站。具体联系方式:
联系人:桂志敬
联系电话:010-65292952
传真电话:010-65292971
电子邮箱:anquanchu@moc.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安定门外大街2号交通部质监总站
邮政编码:100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