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16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修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1年6月1日以粤府办〔2001〕39号印发)
一、省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
(一)一般程序:规章草案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领导审阅,按该规章所涉及的内容分别报省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并经分管副省长、常务副省长审批同意安排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列入省政府常务会议议程。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省长签发政府令。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但要求进行修改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会议议定意见修改,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审核后,报省长审定并签发政府令。
(二)特殊程序:内容只涉及一个部门或一个行业且不设行政处罚的规章草案,可不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经省长、常务副省长和分管副省长审批后,以省人民政府文件颁布。
二、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
拟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领导审阅,按所涉及的内容分别报省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经分管副省长、常务副省长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列入省政府常务会议议程。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省长签发,以粤府案文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需要修改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修改,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审核后,由省长签发,以粤府案文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法规、规章草案经常务副省长同意列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将有关材料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会前将材料分送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法规、规章草案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报制订该项法规或者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协调修改情况,并就需要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主要问题提出初步建议,供省人民政府领导讨论参考。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领导作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