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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原港口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9-09-16 15:24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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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港函〔2019〕1395 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原港口经营许可

有关事项的意见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明确原港口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请 示》(中交请〔2019〕143 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当前《港口经营许可证》应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第 8 号)管理、核发。 

       二、对 2010 年 3 月 1 日之前取得无有效期《港口经营许可 证》的,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 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 号)要求,及时对经营人资 质条件进行审核,换发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 

       三、你局应切实履行港口管理职责,加强对港口企业经营资 质的监督检查,发现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具备经营 条件的,应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三十九条责令其停止经营,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及时依法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9 年 9 月 17 日


详情请查看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原港口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