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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的《路政管理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9-16 16:53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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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路〔2020〕525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的《路政管理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事务中心,港珠澳大桥管理局,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惠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2016年,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新修订的《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并于2016年12月10日起实施,其中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规定,根据权责清单的相关要求,取消“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取消、调整同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的监管,依据《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情形外,其他任何情形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三、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既有公路的安全、完好和畅通。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按照损坏程度给予相应的补偿。

  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路面巡查执法,强化执法协作,及时发现制止相关违法行为。对本通知第三大点规定的情形,有必要的,可实施现场监管。对法律规定的禁止情形,应当依法处罚。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9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的《路政管理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