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公安厅 商务厅转发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函
现将《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办法》(交运发〔2022〕32号,以下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抓紧组织落实。
一、加强组织,积极开展第三批示范工程申报工作
推动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是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有力举措,根据国务院印发的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要发挥高质量发展动力源和增长极作用,率先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请各地、特别是珠三角地区有关城市加快研究评估申报示范工程的可行性、必要性,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21〕2122号)和《办法》实施方案编制指南的要求,结合当地城市发展特点,认真编制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明确对示范创建等工作的配套资金等政策支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于4月20日前以地市人民政府名义报送省交通运输厅,抄报省公安厅、商务厅。
二、健全机制,分类推进有关工作
“十四五”期间,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精神,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原则上每年将安排300万元省级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支持示范工程的动态评估等工作。
已获得“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称号的地市,要按照“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标准不降”的原则和“三年一评估”的要求,于每年6月底前自行开展年度评价工作,并将自评报告报送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主管部门。珠海、佛山两市已进入第二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工作验收期,要进一步加快完善,切实做好验收准备工作。鼓励建立示范工程创建工作考核机制,将创建任务完成情况和创建结果纳入城市人民政府年度绩效考核。
联系人:李鹏飞、刘佩珺,电话:020-83730685。
附件:
1.交运发〔2022〕32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商务厅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