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法〔2023〕117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实施的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00号),涉及省级交通运输行政职权事项7项,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事项
(一)委托事项
1.“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由省交通运输厅委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实施。
2.“对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具有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等情形,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由省交通运输厅委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实施。
3.“对直通港澳班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口岸、日发班次下限或者停靠站点经营的;直通港澳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核实包车的真实性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直通港澳包车客运经营者不能提供有效包车合同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从事境内区间的道路运输经营等情形,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由省交通运输厅委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实施。
4.“对由省级航道部门负责审核的项目,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报送的材料未通过审核而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由省交通运输厅委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实施。
(二)下放事项
1.“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普通国省道、省管高速公 路 )”,由省交通运输厅下放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实施。
2.“涉路施工许可(普通国省道、省管高速公路)”,由省交通运输厅下放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实施。
3.“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规划(省管高速公路)”,由省交通运输厅下放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实施。
具体下放事项清单详见附件。
二、交接时间
自2023年4月1日起,由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省交通运输厅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此前已依法调整由珠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的,在合作区范围内,珠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再实施;已受理的由珠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继续完成办理。
三、责任划分
(一)委托事项
1.委托行政机关依法承担受托行政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委托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后,依法向受托行政机关追责。
2.受托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受托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擅自向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转移委托审批权限,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下放事项
由承接单位承担实施该行政行为所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附件:调整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实施的省级路政管理行政职权清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