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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施细则》解读

发布时间: 2018-08-24 11:37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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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省人民政府公报第19期公告了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实施细则》(粤交〔2018〕7号,以下简称《细则》),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各有关活动参与单位、人员更好地理解《细则》的相关内容,现就《细则》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

随着我省公路通车里程的增长,公路养护市场规模也不断扩大,养护需求也逐年增加。为提升我省公路的养护质量与养护技术管理水平,深化公路管理体制改革,简政放权,分级管理,逐步实现我省公路养护市场化、专业化的管理目标,构建智慧高效的公路养护管理体系,制定出台相应的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规定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细则》的制定法规依据为现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主要依据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四十六条、《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交公路发〔2003〕89号)第五、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审改办关于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说明(项目编码D15046)、《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相关工作的复函》(交办公路函〔2018〕536号)第一和第二条、广东省编办关于调整省交通运输厅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粤机编办发〔2017〕139号)第一(四)、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机编办发〔2018〕135号)(序号288、职权编码01192)、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施细则草案的审查意见(粤府法函〔2018〕231号)第一条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实施细则(粤交〔2018〕7号)第六、第八、第九条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二、主要内容

(一)《细则》第一条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的规定并结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引导公路养护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明确制定本《细则》的目的和方向。

(二)《细则》第二条是指细则适用范围,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和县道的养护工程,国道包括国家高速公路,其他公路的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三)《细则》第四条明确了获得我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使用规定,避免养护资质在实际使用中被弱化的问题。

(四)《细则》第五条是明确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五)《细则》明确省交通运输厅的主要职责为:(1)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管理及监督工作;(2)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的政策、法规和规章;(3)制定本省公路养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规章和实施细则;(4)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一类、二类甲、三类甲的初审和及各个级别资质的评定、复审和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证书的颁发。(5)负责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养护工程作业的外省从业单位养护资质的确认;(6)维护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六)《细则》第七条结合我省公路管理体制改革,简政放权,分级管理,明确各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1)负责本市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申请资料的备案登记与核对工作;(2)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本市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二类乙、三类乙的初审、评定和复审;(3)维护本市的养护工程市场秩序。

(七)《细则》第八条明确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行资质评定、复审和确认制度。明确了初审是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资历、能力和信誉的符合性审查。资质评定是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资历、能力和信誉的认定;资质复审是对已具备养护资质且已进入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从业单位的能力、业绩和信誉进行的重新认定。确认是对外省已具备资质的养护从业单位进入我省(粤)承揽公路养护工程时对其能力、业绩和信誉进行的认定。

(八)《细则》第九条明确申报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的从业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要求填写申报表并提供有关资料:如:从业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主要负责人身份确认文件;所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养护技术工人上岗等级证书复印件;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资历、能力的评价和证明;从业单位连续三年财务状况的有效证明;拥有公路养护工程设备的有关证明。

(九)《细则》第十条明确了我省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资质分类以及可以承担作业范围以及各个级别应同时具备的工程业绩、人员、注册资本金、机械设备的条件标准要求。资质共分为三个类别和五个级别。其中,一类不分级;二类分甲级、乙级;三类分甲级、乙级。

(十)《细则》第十一条明确了各个类、级别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只允许进行本类及本级别规定范围内的公路养护工程,不能跨级别从事其他级别的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可申请一个或一个以上类、级别的从业资质。

(十一)《细则》第十二条明确了资质申请的受理部门和证书颁发部门。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一类、二类甲、三类甲由申报单位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二类乙、三类乙由申报单位向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评定的由省交通运输厅颁发《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证书》。

(十二)《细则》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进入我省从事公路养护工程工作的规定。来粤从事公路养护工程工作需向省交通运输厅出示从业资质证书,省交通运输厅予以确认后备案。

(十三)《细则》第十四条根据公路市场信用建设需要并结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明确省交通运输厅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实行三年复审制,对信用评价等级连续二年确定为最高等级的,可免予复审。

(十四)《细则》第十五条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的规定并结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对暂停或取消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进行具体的规定。明确暂停从业资质的整改期一般为六个月,到期仍不符合要求则继续暂停,直至整改到位,暂停从业资质的从业单位在整改期内不得承揽相应类别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如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从业资质的,从业单位的从业资质将被立即取消,被取消从业资质的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相应从业资质。

(十五)《细则》第十六条明确了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公路养护的法规和规章,自觉接受省交通运输厅和行业的管理。

三、关于《通知》的贯彻落实时间

《细则》自2018年9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