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提出的实名制售票要求,以及规范我省营运客车暂停经营报备和省际客运班线运力发展等工作,我厅印发了《关于落实客运班车实名制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和内容作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二、起草过程和依据
《通知》起草前,我厅进行了广泛调研,了解了全省客运站场、客运企业的客票销售现状,科学评估了实施实名制管理涉及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升级改造等问题,对客运实名制管理工作作出了初步安排。同时,结合我省规范营运车辆暂停经营管理、发展省际班线运力以及开展相关客运业务的需求,于2017年3月中旬形成了《通知》(征求意见稿)。经为期1个月左右的书面征求各地行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的意见,广泛吸纳各地反馈意见并多次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通知》。
起草依据有:
(一)《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
(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行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交运〔2015〕1127号)
(三)国家、省关于市际道路客运管理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
三、主要内容说明
《通知》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的内容:
(一) 关于实施省市际客运班线旅客实名制管理
一是确定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范围。按照新规确定的范围,明确我省经营的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经营企业及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站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要按规定实行旅客实名制管理。考虑到实名制管理对站场售票和管理都有一定的要求,因此对其他客运班线及客运站,暂不统一要求实行实名制,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二是明确实名制售票的要求。对证件类型、证件信息采集和特殊人群购票、网上购票等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三是明确实名制查验的要求,规定查验单位进行票、人、证一致性核对。四是对实名制信息的保存、使用和保密提出要求。五是结合我省实际,为客运企业及客运站开展生产经营及售票系统升级改造工作预留时间。六是明确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的工作任务和职责。
(二) 关于规范省市际客运班线暂停经营报备管理
2016年5月我厅印发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道路客运许可事项变更办理流程的通知》(粤交运〔2016〕571号),其中对受轨道交通影响的客运班车暂停、恢复运营报备进行了初步规范。现针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暂停报备时间过长、报备频繁、停运超过180天恢复运营困难等问题,对暂停运营报备提出进一步的要求:一是明确在暂停运营前30日提交备案,由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暂停时间,并对暂停经营的期限作出限制;二是对暂停运营的班线经营企业进行告知提醒和公布,尽量减少非正常停运超过180天的情况。
(三) 关于继续开展班线跨节点调整和转包车业务
2015年以来,厅开展了客运班线跨节点地调整起讫站场和省际、市际客运班线调整市际包车工作,对优化道路客运运力布局和结构起到了良好的作用。现根据广大客运企业反映的意愿,相关工作有必要继续开展,因此在本通知中予以明确。
(四) 关于规范省际客运班线运力发展
2010年我厅综合评估了当时省际客运班线运力的供需关系,印发了《关于暂停新增进出广东省际客运班车运力的通知》(粤交运函〔2010〕1397号)。近7年来,省际客运班车运力零增长。现根据综合运输发展和群众出行的需要,计划启动发展省际客运班线。结合新规的实施,明确新增省际客运班线运力的规则:一是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行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结合新规规定,对申请新增我省与外省区两个毗邻市之间省际客运班线运力的,明确委托相关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二是对申请其他省际客运班线的,明确申请、受理的方式和许可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