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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修订解读

发布时间: 2016-12-21 09:01 来源:水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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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为方便当事人,交通运输部对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申请流程进行了简化,对5年到期换证的港口经营人采取了保安评估报告和计划一并审查的措施,方便了企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了落实中央有关简政放权的精神,根据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我部对相关条款做了修改,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方便当事人。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简化行政审批流程。一是取消部审查《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的环节,但保留由所在地港政部门负责港口设施保安评估。二是简化保安计划申报程序,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审核后报部。三是优化保安证书颁发程序。申请人一次性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材料,一次性审查颁发证书。
  (二)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明确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本单位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规定保安主管要由单位或者部门负责人担任。同时,要求由港口设施经营人或管理人按照ISPS规则的有关要求,完成港口设施保安培训,确保具备履行其职责的知识和能力。
  (三)修订有关保安组织的内容。原《港口设施保安规则》规定:《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的编制由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也可委托指定的保安组织完成;《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由港口设施经营人或管理人制订,也可委托指定的保安组织完成。本次修订删除了保安组织的相关内容,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当事人是否委托开展相关工作,委托谁,由当事人自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