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5日,《民航局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民用机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日前,记者专门采访了有关专家、学者,请他们就《意见》出台的背景、意义和作用等相关问题为公众进行专业解答。
记者:《意见》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充分调动了社会资本的积极性,企业投资自主权进一步落实。民航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战略产业,民用机场建设和运营是当前我国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高度关注的投资领域。民航局出台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民用机场的意见,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精神的重要举措,目的就是通过加强行业政策引导,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民用机场建设和运营,促进重点领域建设,提升机场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记者:《意见》有那些积极意义?
答:民用机场是航空运输和城市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在解决边远地区和地形复杂地区人民群众出行、医疗救护和应对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方面民航的比较优势突出。目前,民用机场建设资金主要通过政府出资和银行贷款解决,资金来源渠道单一,财政和企业资金压力较大。放开民航机场建设和运营市场准入,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民用机场建设和运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探索民航运输与物流业、临空产业等深度融合发展,对推进民航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民用机场建设、构建国家综合机场体系、推动公共运输航空和通用航空“两翼齐飞”,以及更好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都具有积极意义。
记者:《意见》的最大亮点是什么?
答:《意见》最大的亮点是明确将符合全国民用运输机场布局规划、国家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的运输机场投资建设运营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另外进一步放开了运输机场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包括航空油料供应在内的服务保障企业的投资限制,全面放开通用机场和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投资限制,放开民航中介服务市场,积极有序放开民用机场竞争性领域或环节的价格等都是亮点所在。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取消了民用机场经营性项目的核准,民间资本投资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除外)的航站楼、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配餐、旅客过夜用房、停车场、能源保障、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航空燃油储运加注等经营性项目,均无需核准,这将极大地激发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民用机场经营性项目建设的积极性。
记者:我国民用机场建设的现状如何?未来的发展空间在哪里?
答: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十二五”期间,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加大投资力度,我国机场综合保障能力显著提升,服务范围和业务规模持续扩大。“ 十二五”期间,共实施新建机场50个,迁建机场10个,改扩建机场94个,直接投资累计完成达2600亿元,机场密度由“十一五”末的每十万平方公里1.8个增加到2.2个。按100公里服务半径计算,已覆盖了全国84.4%的人口、90.6%的经济总量和87.2%的地级市。其中旅客吞吐量超过3000万人次的机场达到9个,超过1000万人次的机场达到26个。
尽管我国运输机场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但航空运输市场需求旺盛、供给不足的矛盾依然突出,比如枢纽机场基础设施保障能力依然不足,机场建设滞后于业务发展,容量饱和问题未得到缓解;综合机场体系尚未形成,民用机场特别是通用机场数量偏少,未形成有效的分工和协作等等。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 “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的实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决策部署,国际互联互通、区域协调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居民收入占比上升,消费结构升级,民航大众化时代的到来,都要求加大机场投入建设,提升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预计“十三五”期间航空业务量仍将保持较快速度增长,民用机场建设和运营将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记者:全面放开机场建设运营,降低了市场准入的门槛,在民用机场建设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上是否有相应的变化?
答:党中央、国务院推动“放、管、服”改革以来,民用机场建设项目在审批权限下放和审批程序简化方面已经做出重大调整。民用机场建设目原来全部由中央审批,目前已调整为政府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投资主体、机场性质、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审批权限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按照国务院印发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本)》,企业投资的民用机场项目,除“新建运输机场由国务院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其余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大大缩减了核准事项。
记者:《意见》内容很丰富,涉及面也很广,如何保证政策一一落地?
答:《意见》出台后,民航局还应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民航改革工作的意见》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行业内正在开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等法规的修订工作,对《意见》的内容做进一步细化。诸如哪些是国有或国有控股机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等行业主体投资民用机场、民用机场等国内主体投资航空油料供应等服务保障企业的具体要求等等,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同时民航局还应积极创新服务方式,简化服务流程,配合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储备、遴选,指导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依法签订项目合同,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实现服务。
记者:展望一下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民用机场的前景
答:2005年、2010年,国务院先后出台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民航局都率先出台实施办法,使民航业由单一投资向多元投资体制转变。一个显而易见的变化就是在政策法规的利好带动下,民营航空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并不断壮大,激发了行业活力,促进了行业竞争,提高了行业发展质量和服务水平,广大消费者也从中获益良多。
按照相关规划,“十三五”期间,民航将着力提高大型枢纽机场国际竞争力,加快提升中型枢纽机场容量,增强小型枢纽机场保障能力,完善非枢纽机场基础设施,打造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促进区域机场协同发展,提升机场运行效率,加强智慧绿色机场建设。民用机场建设和运营市场将大有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