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水运司副司长曹德胜解读《航道建设管理规定》
在航道建设管理方面以前都做了哪些工作呢?
许许多多国内外的实践证明,没有现代化的航道,就没有现代化的水运,可以说,航道的建设及其功能的发挥直接影响到水路运输的发展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早在1987年,国务院就颁布了《航道管理条例》,对航道建设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后,交通部又根据水运工程建设管理的要求,陆续颁布了《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这些对航道建设工作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我们也看到,随着改革的深化,航道事业的发展面临着新的形势、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主要是三个方面:首先国家加大了在基本建设领域的立法力度,陆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建设的法制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其次,航道建设有它自身的特点,目前已经建立的法律、行政法规就航道建设而言针对性不强,无法完全体现和满足航道管理和发展的需要;第三,当前,我国航道建设进入了一个较好的发展时期,大江大河、水网地区航道建设全面展开,迫切需要依法规范航道建设市场和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保证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
《规定》都适用哪些范围?
这个《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航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对于国际、国界河流上的航道及其生产、生活等附属设施的建设管理,除涉及国家政府间协议的按协议执行外也适用本《规定》。
航道建设不同投资主体建设程序在《规定》中有哪些差别?
在立项程序上,对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审批制度,要求在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的基础上规范审批程序;对企业投资项目采用核准制度和备案制度,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不论是政府投资项目还是企业投资项目,在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和验收等过程中都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有关的建设程序。《规定》的第九条、第十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分别作出了规定,这两者的区别体现主要在立项方式的不同,和由此而形成的有关建设程序的切入时间不同。
《规定》对设计管理提出了什么新的要求?
《规定》对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管理从文件的编制要求、审批申请材料要求、审批要求、审批程序上都进行了详细规定,并且明确规定了如果设计文件需要对主体工程建设位置、工程总平面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主要工艺及设备配置和工程造价等五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修改时,必须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
另外,为了提高审批效率和工作质量,《规定》规定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审批之前,审批部门应当委托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规定》中为什么要明确实行开工备案制度呢?
由于航道建设是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又属于国家资源,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航道建设市场,提高航道工程建设质量,保障施工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政府投资效益的提高,在航道工程建设活动中应该强化政府监督作用。要求项目单位在完成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之后、组织工程实施之前,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为了使备案制度能够发挥监督管理作用,满足实际管理的需要,《规定》专门规定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发现开工备案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以及时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在《规定》中对建设管理权限做出哪些调整?
目前,各省(市)航道建设初步设计有省(市)交通厅(委)审批的,也有由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或建设厅审批的。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立项的航道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是由交通部负责,加之航道建设专业性强,为充分发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作用,《规定》将各省(市)航道建设初步设计的审批部门统一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规定》对于航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提出了哪些更具体更严格的要求?
具体有两个方面。一是《规定》对评标委员会的构成提出要求。二是制定了评标结果公示规定。
对评标委员会的构成提出要求是为了防止建设市场活动中的地方保护或部门保护现象发生,进一步开放建设市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定》明确航道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评标专家由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两级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名单中确定,使评标委员会人员结构更趋合理,更具广泛性,以避免外界对评标公正性的质疑。
制定评标结果公示规定是为了进一步体现招投标活动的公正、透明,加大接受社会监督与举报的力度,《规定》增加了招投标结果公示要求,在招标结果备案后再发中标通知。
《规定》对实施管理还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在合同管理方面,由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存在分包或操作不规范现象,因此,《规定》明确了分包的有关要求。
在资金管理方面,为了保证投资效益,《规定》明确了资金使用监管责任,提出了工程预留费动用和改变政府资金使用用途需得到批准的要求。
还有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方面,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举报制度,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
《规定》为什么要求建立工程信息及档案管理制度?
这是为了全面掌握全行业建设情况的动态,根据建设投资规模及时分析经济运行情况,加强行业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建立建设项目信息报告制度。同时,还明确了工程项目信息内容、信息汇总部门及报告时间。
下一步将如何贯彻实施《规定》?
我们首先是要加强《规定》的宣贯工作,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相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规定》要求有全面、深入、正确的理解。其次就是要严格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坚决按照相关条款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