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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王金付副局长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0-07-22 16:13 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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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王金付副局长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记者就相关内容采访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王金付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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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引航管理工作的现状:
  港口引航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为确保港口、船舶和设施的安全,多数国家实行强制引航。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
  交通部先后于1980年颁发了《海港引航工作条例》、2001年颁发了《船舶引航管理规定》,规范我国引航工作,促进了我国航运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实行强制引航制度,确保国家的主权。
  二是实行“一个港口一个引航机构”的原则,保证了船舶和和港口的安全,促进了港口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现有引航机构35家,主要承担我国沿海、长江、珠江和黑龙江界河等外贸船舶和部分内贸船舶的引航工作。
  三是规定了引航员考试、发证制度,加强了引航员管理,使引航员素质得以保证,保障了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保护水域环境。目前,我国共有引航员1479名,其中高级引航员296人,一级引航员224人,二级引航员300人,三级引航员317人,助理引航员342人。

《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是在怎样的背景下提出的?
  近年来,随着引航管理体制改革和引航事业的飞速发展,原有的引航员选拔、培养、使用和管理制度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现有的国际公约和航运发展实践对引航员的素质要求明显提高;由于实行地域管理,原有的引航员培训、考试要求在全国各地不尽一致,同一等级引航员的素质有所差别;引航员流动频繁,需要建立一个促进引航员有序流动的渠道;尽管对引航员的等级进行了划分,但缺少一个统一的分级标准;多年的引航实践表明,引航员的素质需要提高,对引航员的管理需要加强,等等。
  国务院于2007年3月28日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下简称《船员条例》),并于9月1日生效。《船员条例》第70条规定:“引航员的注册、培训和任职资格依据本条例有关船员注册、培训和任职资格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订”,这就为出台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提供了法规依据。

制定《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多年来我国的引航工作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随着航运经济的发展、行政管理理念的进步,尤其是针对引航工作和引航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存在的问题,需要制定专门的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其必要性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一是《船员条例》制定前,有关引航员的管理主要依靠一系列的部颁规章和行业性文件加以调整,缺乏上位法,《船员条例》的颁布,为引航员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是需要进一步明确引航员的界定和引航权限。目前,我国引航员引领船舶类别、尺度各港口要求不尽相同,不利于引航队伍健康发展。
  三是需要改变引航员队伍入门渠道,保证引航员队伍的可持续发展。长期以来,我国培养引航员的模式是从航海院校招收驾驶专业毕业生直接做助理引航员,引航员普遍缺乏航海资历,引航事故频繁发生。参照国际惯例,吸纳航海经验丰富的大副、船长加入引航员队伍,可以提升引航员整体素质,保证引航工作安全、高效。
  四是引航员晋升等级、引领范围变更和保持引航员适任证书有效所需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要求要针对各港口引航工作的实践进行细化,确保引航员队伍健康、可持续发展,满足港口生产经营的需要。

《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海事管理和航运发展的一件大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的颁布实施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全面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保证国家主权,促进航运经济的发展,保障船舶引航工作的安全、高效实施。
  二是有利于加强引航员管理,提高引航员素质,保证引航员队伍可持续发展。
  三是有利于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保护水域环境。
  四是有利海事机构规范引航员管理,依法履行职责,不越位不缺位。

《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主要有哪些规定要求?
  《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是根据行政许可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及航运发展的要求颁布实施,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立了引航员注册制度。引航员的注册与船员注册有相似的地方,但由于引航工作的特殊属性也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在于,引航员注册是进入引航员队伍的必备程序,通过注册的申请人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引航员,可以登船以引航员的名义开展工作,同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注册加强对引航员的工作资历和安全记录进行管理。但与船员注册的显著区别在于,船员一旦注册,可以独立地在船上从事某岗位的工作,而通过注册后的引航员是助理引航员,只能在一级或者二级引航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不具备独立引航的能力,其工作的本质是学习引航。引航员注册的特殊之处,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进行考虑的:一是助理引航过程是引航员引航生涯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这个经历无法复制;二是只有引航员才能在船舶通过口岸检查前登上外轮,从事引航工作;三是引航员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以引航员的身份进行学习引航,可以更好地保护引航员的合法权益。此外,由于引航员的特殊性,规定了必须是引航机构的人员方可申请引航员注册,这对于加强引航员的管理,规范引航员的流动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明确引航员引航权限,保证引航安全。将引航员分为一级引航员、二级引航员和三级引航员,按引领水域范围将引航员分为海港和内河两大系列,引航员按其权限引领船舶,从引航员资格上保证引航安全。
  三是完善引航员入门和资历要求制度。本办法兼顾引航员要具备一定航海资历和保留引航站直接招收学生培养引航员的传统培养模式,对引航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加强了引航员引航资历的要求,保障引航员素质。
  四是完善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制度,保证引航员素质。引航员需要参加引航员适任培训,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和适任岗位能力,并参加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引航员考试评估,成绩合格后,才能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
  五是完善监督管理制度,赋予了引航机构培训、管理和使用引航员的职责,保正引航工作安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