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沿线广告标牌设施管理,规范广告标牌设施设置行为,净化公路两侧路域环境,确保车辆安全通行,我厅对原粤交法〔2012〕1633号文进行了修订,经省司法厅审查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粤交〔2018〕13号,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方便群众和相关单位、部门更好地理解相关修订内容,切实做好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办法》修订的起草背景、必要性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随着我省“十二五”规划顺利完成,交通基础设施在规模和质量上都产生了巨大飞跃,尤其是高速公路发展更为迅速,截至2017年底,全省高速公路总里程已达8338公里,位居全国首位,对我省公路管理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形成了修订政策文件的外部条件。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广告标牌设施管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是因机构改革,原省公路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职能划归省交通运输厅,广告标牌设施审批主体发生了变化,亟需从制度层面加以明确。二是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三是相关上位法依据也已相继修订。如《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对户外广告设施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广告法》的修订决议自2015年9月1日施行,对广告内容准则和行为规范都做了修订,强化了对设置者的监督和管理。四是高速公路经营者保障广告经营权的诉求不断增加。《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等权益,因此,有必要通过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管理,合理统一规划,强化公益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使高速公路经营者广告经营权得以充分体现。鉴于以上因素,开展修订工作显得迫切且必要。
二、修订过程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要求,《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时征求了省属各相关单位以及全省各地级市相关单位的意见,并按要求在我厅公众网上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经多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办法(草案)》。按照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定,我厅及时将《办法(草案)》报送省司法厅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印发《办法》并规定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三、修订思路
修订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我省路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总结工作中的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同时坚持以科学性、先进性、可操作性为导向,《办法》既反映了近年来国内广告管理成熟的成果和经验,又借鉴了广告产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既结合了投资者和管理者的需要,又体现广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路使用者的安全;既结合了当前建设投资的实际需要,又为以后公路建设扩建留有余地。通过修订,进一步强化了对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了公路两侧禁止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范围,也进一步加强了对公路两侧公益宣传阵地的监督管理,能够有力保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四、修订内容
《办法》共三十三条,相比2012年实施的粤交法〔2012〕1633号文条数增加了四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界定和明确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监督管理的范围。 在延续使用“公路两侧”的法定概念的基础上,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依据《公路法》第五十四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办法》第三条对“公路两侧”范围做了更为全面的延伸界定,即在原公路两侧沿线广告标牌设施管理控制区范围内,根据不同等级公路的情况,将公路沿线的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区、停车区范围内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统一纳入《办法》进行管理。另,《办法》对广告标牌设施的术语涵义和结构形式解释做了统一规定,将结构形式主要分为高耸式和落地式。
(二)强化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统一规划管理,确保公路两侧公益广告宣传需求。 《办法》再次明确规定了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规划应当遵守的前置规定、规划原则、规划程序、规划要求以及规划效力等内容,从源头上规范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行为,确保车辆通行及公路安全。同时,《办法》积极落实了多部门联合印发实施的《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规定规划方案编制应当预留一定的公益广告设置位置,凸显公路及公路两侧作为公益广告宣传阵地的重要性,确保了公益宣传需求。
(三)强调对跨越公路设施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不得规划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区域范围。 在公路上方设置大型的广告标牌设施,会分散驾驶员行车的注意力,会破坏跨越桥梁等构筑物的结构和功能,甚至会发生物体坠落或者倒塌,严重威胁行车安全,在此区域不宜设置大型广告标牌设施。《办法》第九条依据《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将广告标牌设施与非公路标志做了区分管理,严格规定了在既有公路上方(龙门架式)和跨线桥梁等设施上禁止规划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确保了上跨设施结构安全和功能发挥,加强了对公路通行安全。
(四)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简申请材料,细化审批条件,提升行政许可服务水平。 《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了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报批程序、批准机关、设置设计、版面制作、安装条件,以及设计制作参数要求等内容。同时,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申请材料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精简了法定代表人证明以及身份证明材料、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等申请材料。同时,依法补充了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这一审批要件。
另外,《办法》对不同技术等级的公路及两侧的设置条件分别作了更为安全的细化规定,即规定了高耸式广告标牌设施外缘滴水线离其靠近公路一侧防撞栏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5米(无防撞栏的,以防撞墙或公路路肩外侧为准,下同),高度不宜大于22米。落地式广告标牌设施的版面高度与长度应当相适应,在服务区(停车区)设置的总高度不得大于10米;在收费站顶设置的总高度不得大于8米;在收费站广场两侧设置的总高度不得大于8米,其外缘滴水线与防撞栏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米等。
(五)进一步明确被许可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面规范设施设置许可延期申请材料内容。 在总结和借鉴外省好的做法基础上,《办法》规定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被许可人须在六个月内设置广告标牌设施,旨在督促被许可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防止资源闲置。同时,规定被许可人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广告标牌设施的内容,建立健全广告标牌设施信息台账制度,强化企业自我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加了遇到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被许可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自然灾害后,被许可人应当对广告标牌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规定。另外,规定了广告标牌设施设置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申请时间节点、提交申请材料和不予延续的情形等。
(六)依法规定特殊情形的处理规则,进一步加强对合法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监督和管理。 《办法》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将广告标牌设施所有人为许可和管理对象,规定了广告标牌设施所有权人发生变更的审批程序、公路改扩建工程等因素受到损害的补偿权利、过渡期广告标牌设施新旧衔接办法,以及探索实行集中批准、分别发证审批方式等规则。明确了存有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广告标牌设施、不按照批准条件设置广告标牌设施、许可有效期届满未自行拆除等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机构责令设置者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机构应依法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