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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9-06-19 14:36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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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 

一图读懂:《广东省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为继续开展好我省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结合交通运输部和我厅近几年出台的一些水运建设管理的新要求、新规定,以及我省水运建设出现的一些新形式、新模式,需完善细化我省有关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内容,基于上述考虑,并结合近几年信用评价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我厅对原粤交基〔2015〕87号文的个别条款和评价标准进行修改、完善,经省司法厅审查后,印发《广东省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粤交〔2019〕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19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方便群众和相关单位、部门更好地理解相关修订内容,切实做好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现就《管理办法》修订的起草背景、必要性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一是现行的《广东省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粤交基〔2015〕87号文印发),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现已过有效期限。 

       二是近几年来,交通运输部和我厅出台了一些水运建设管理的新要求、新规定,需根据相关内容完善细化管理办法。 

       如:《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部令2016年74号)、《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部令2018年4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规则的通知》(交安监发〔2015〕167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重要事项阳光公开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交〔2017〕8号),涉及多项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需对有关评价办法有关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另外结合近几年部、省开展的“品质工程”、“平安工地”创建活动要求,对表现突出的从业单位列入良好行为予以认定。 

       三是我省水运建设出现的一些新形式、新模式,如“EPC总承包”等建设模式,我省之前的 管理 办法中未明确此类建设模式的相关要求,之前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也不适合该模式,需予以补充完善相关评价条款。 

       四是 《管理办法》及有关扣分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水发〔2008〕510号)《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规则的通知》(交安监发〔2015〕167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重要事项阳光公开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交〔2017〕8号)等行业管理相关规定。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共23条,分别对设计、施工及监理企业从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它行为设定了具体的评价标准。


       三、《管理办法》与现行办法相比的主要变化 

(一)增加新颁布施行的法律法规做为依据。 

(二)增加“对于总承包模式实施的标段(项目),分别对具体承担相关设计、施工、监理内容的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进行评价。”,明确了总承包模式下信用评价的对象。 

(三)第十二条增加“鼓励建设单位依法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从业企业,可在参与投标的标段数量、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和奖励。”,对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提出措施。 

(四)第十四条增加“ 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省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我省最近年度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 

(五)对个别信用评价评定标准进行了修改,如: 

(1)设计企业投标行为中“被交通运输部或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通报批评并取消在广东省交通建设市场投标资格, 直接定为D级”修改为“直接定为C级”。履约行为中原放在设计服务子项中的设计人员情况单独列为1个人员到位子项。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增加了“SYSJ1-2-9,投标文件中信用等级承诺书填写错误、不准确 ;扣3分/次。”、“SYSJ2-5-1,承担的工程未批先建或设计变更未批先干,未提出书面警示意见;扣3分。”、“SYSJ3-1-5,由于企业自身原因,应参加信用评价但未按要求提交相关评价资料申请参加信用评价的;直接定为C级。”等行为评价标准。 

(2)施工企业投标行为中“被交通运输部或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通报批评并取消在广东省交通建设市场投标资格,直接定为D级”修改为“因其他情形被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通报批评并取消在广东省交通建设市场投标资格,直接定为C级”。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增加了“SYSG1-2-10,投标文件中信用等级承诺书填写错误、不准确 ;扣3分/次。”、“SYSG2-3-34,因施工企业原因,未及时上报变更文件、未按规定编制或提交合同结算资料的;扣3分/次。”、“SYSG2-6-1,承担的工程未批先建或设计变更未批先干,未提出书面警示意见;扣5分”、“SYSG3-1-5,由于企业自身原因,应参加信用评价但未按要求提交相关评价资料申请参加信用评价的;直接定为C级。”“SYSG3-2-7, 信用评价年度内,因在我省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被交通运输部予以信息公开的;或因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等问题被列入省级工程质量安全重要事项阳光公开目录予以信息公开的 ;扣 2~5分/次。”、“SYSG4-1-6,信用评价年度内,从业单位在我省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列入省级工程质量安全重要事项阳光公开目录并予以信息公开的;加1分(在企业总分增加,最高限值2分)。”等行为评价标准。 

(3)监理企业 投标行为中“被交通运输部或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通报批评并取消在广东省交通建设市场投标资格, 直接定为 D级”修改为“因其他情形被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通报批评并取消在广东省交通建设市场投标资格 ,直接定为C级”。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增加了“SYJL1-2-9,投标文件中信用等级承诺书填写错误、不准确 ;扣3分/次”。对 监理企业履约行为评价标准中部分失信行为的扣分分值进行调整。增加了“SYJL3-1-4,由于单位自身原因,应参加信用评价但未按要求提交相关评价资料申请参加信用评价的;直接定为C级”、“SYJL3-2-8,因在我省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被交通运输部予以信息公开的;或因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等问题被列入省级工程质量安全重要事项阳光公开目录并予以信息公开的;扣2~5分/次”、“SYJL3-2-10,承担的工程未批先建或设计变更未批先干,未提出书面警示意见;扣5分”、“SYJL4-1-6,信用评价年度内,监理从业单位在我省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列入省级工程质量安全重要事项阳光公开目录并予以信息公开的;加1分(在企业总分增加,最高限值2分)”等行为评价标准。 

(4)对其他失信行为进行了修改完善,增加了对违法、违规信息公开的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等行为的评价标准;对其他良好行为增加了因取得突出成绩,列入省级工程质量安全重要事项阳光公开目录并予以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评价标准。 


       四、相关问题解答 

(一)信用评价评分的计算办法是什么? 

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标准和评分计算方法见《广东省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广东省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广东省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广东省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 

(二)施工、监理企业以及试验检测机构信用等级如何设定? 

广东省水运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等级制度,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 

(三)信用评价信息采信的依据是什么? 

1.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水运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2.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3.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4.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5.其他可以认定的有关资料。 

以上采信依据以信用评价年度的发文日期或认定时间为准,对存在失信行为且有充分证据材料的可以纳入发现失信行为的评价年度进行评价,但针对同一失信行为在同一信用评价中不多次采信评价。 

(四)信用评价的工作程序是什么? 

1.自评工作 

参与广东省在建项目的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对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进行自评。无广东省在建项目的从业单位,重点就投标行为、其他行为等内容进行自评,直接报送相关资料至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或省航道部门进行审核。 

2.评价工作 

(1)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上报投标企业信用评价报告,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设计、施工或监理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记录、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2)履约行为评价:合同有效期内(签订合同至工程交工验收阶段,以下同),项目法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对参与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3)其他行为评价:项目建设单位对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记录、初评。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或省航道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有关记录及其他材料对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3.审核工作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省航道部门对参与其所属水运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的评价情况进行审核。 

4.省级综合评价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对本行政区域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进行省级综合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将省级信用评价结果抄送交通运输部。 

(五)信用评价结果如何应用? 

1.企业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行政区域。 

2.企业初次进入我省级行政区域时,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并结合我省有关要求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的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严重程度按B级或以下等级对待。 

3.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的等级认定。 

4.鼓励建设单位依法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从业企业,可在参与投标的标段数量、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和奖励。但在招标过程中资格审查和设定条件时,拟定信用等级条件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徇私舞弊、设置市场壁垒或歧视条款。 

(六)信用评价结果的有效期限以及延用规定是什么? 

原则上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1年(信用评价动态调整结果的有效期限另计),下一年度水运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在本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省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我省最近年度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等级且当年度有在建项目参与评价的从业企业,若其当年度信用评价分数符合相应信用等级的分数要求时,其信用等级可延续上一年度信用等级,而不受参评项目数量、合同额及审查(批)数量限制。 

(七)信用评价的异议受理规定是什么? 

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公示期内对企业(机构)的不良行为向公示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可向相应纪检部门进行实名投诉举报。 

(八)企业转制、改名、注销、破产、分立、合并以及其他特殊情形后对信用评价结果的影响什么? 

设计、施工以及 监理企业如转制、改名的,其信用等级相应转入转制、改名后的企业。企业如被注销、破产的,立即取消其信用等级。企业资产被冻结或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的,其信用等级暂不予确定。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 

(九)对信用评价弄虚作假以及错报、误报、漏报和不按规定上报等行为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设计、施工以及 监理企业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较高信用等级的,按信用评分标准中相应的扣分分值进行扣分。 

设计、施工以及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报告中有错报、误报、漏报等影响信用评价结果的情况,视情况予以警告、批评或降低信用等级。按规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企业,未按要求提交相关评价资料申请参加信用评价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定为C级。 

(十)责任追究措施有哪些?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建设单位工作人员要如实、客观、公正地对企业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审核,并将对招标人、项目法人评价工作进行考核,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 《管理办法》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 

《管理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