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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许可和加强道路客运行业管理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9-12-01 09:18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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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2019年3月6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 号)     2019年3月27日,交通运输部公布《关于公布十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2019年15号),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   《   国务院   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 号)  

2.《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十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  

3.《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交运发   ﹝2016﹞ 240号   )  

三、文件的制定目标任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要求,做好许可下放的衔接、平稳过渡,规范许可的工作流程,进一步深化行业改革、强化市场监管。  

四、文件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为三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意见》提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以提高人民群众出行满意度为核心,释放市场活力和行业创新积极性,加快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的现代化道路客运市场体系。  

(二)重点任务,《意见》围绕“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的要求,按照以人为本、市场优先、规范管理、统筹发展的原则,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提出了四个方面二十项重点任务。主要是明确在许可权限下放之后各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职责,以及推进道路客运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和行业自我革新。  

1.建立完善省市分级负责机制。在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许可下放后,建立完善省市分级负责机制,一方面省厅要加强全省统筹研究制定政策法规及发展规划等,指导各地实施好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许可,组织开展全省或区域性改革试点,做好全省道路客运市场的监测及统计工作。另一方面各地要落实好属地管理工作,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省际市际道路客运安全监管,实施常态化、标准化安全监督检查。  

2.科学有序实施许可。第一,明确了审批的原则,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道路客运在综合运输体系定位调整的要求,原则上不再新增运营里程超过800公里的省际市际客运班线,同时鼓励其他专线根据实际需求发展,促进形成与其他运输方式优势互补、差异化服务。第二,审批程序继续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道路客运许可事项变更办理流程的通知》(粤交运〔2016〕571号)的要求办理,报备主体调整为地级以上市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三,有序发展运力,各地应加强市场监测,定期统计分析,以分析数据为依据,结合实际,以优化存量为主,适度新增运力,省厅每年将对全省运力的发展进行评估。  

3.继续深化道路客运行业改革。为保持原有试点的延续性,继续开展道路客运改革试点,由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评估,推广效果好的,指导企业转为常态化经营;终止成效不好的。鼓励客运车辆小型化,以适应当前客运市场旅客对门到门、小批量、多批次需求的变化。为增强道路客运企业竞争力,在《指导意见》中给予了客运企业更多的自主性,从提升客运车辆使用的灵活性、放开班车转包车以及客运班车落客点、调整临时牌证的使用数量等方面放宽了限制。同时也考虑目前驾驶员紧缺问题,允许C1牌驾驶员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要求,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4.进一步强化行业管理。《意见》明确了外省班车入粤的管理规范,主要通过各地市交通运输部门组织辖区客运站场进行登记,由客运站场录入省运政网,经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后纳入正常管理。入粤客运班线在省内的配客站点一般不得超过三个,其中直达客运班线不得在重点地市级行政区域外设置配客点。对全省的客运企业及车辆要求加强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及客运市场推出机制等监管配套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为了确保上述各项任务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交通运输   主管   部门,从加强   许可下放宣传引导、做好许可的衔接工作、切实保障行业平稳发展   等三个方面切实做好保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