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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 2020-09-15 10:56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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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解查看政策原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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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解读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20年11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7年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内容、责任、具体操作环节等多个方面都作了较大的改变,在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或者困难,有必要予以解决,推动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奋力建设交通强国、质量强国。

  同时,2017年以来的质监机构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对质监工作职责定位、机构(部门)设置,以及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减少执法层级、下沉执法力量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此,有必要结合广东实际,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构建新的质量监督管理新体系,明确工作措施,厘清工作职责,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监督行为,切实提升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效能。

  二、养护工程是否适用《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适用范围删除了我省原《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涵盖的“大中修”工程项目,以同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保持一致。但是,考虑拆除重建、结构性修复或者加固改造等集中实施的大型专项养护工程的特殊性和重要性,结合我省的实际,补充规定了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该类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而其他公路养护工程和应急抢险(灾毁)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则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实施。

  三、省市县的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范围有何变化?

  本次修订,对省市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范围进行重新梳理和调整:

  一是明确广州、深圳市负责招标或者指定投资人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交由相应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监督。

  二是明确深圳、湛江、汕头市行政区域内以及广州港辖区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交由相应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监督。

  三是明确地级市负责招标、指定投资人的省高网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交由相应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监督。

  四是调整了大桥、隧道、码头、船闸、船坞、航道整治等建设工程省市质量监督分工的划分标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含有单跨跨径大于500m桥梁、长度大于3000m过江(海)隧道的公路工程,沿海10万吨、内河3千吨级以上的码头工程,Ⅲ级以上且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航道整治工程等重点项目。

  另外,本次修订的《实施办法》,仅对省级和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范围进行了调整,考虑各地市质量监督技术力量的差异性,在本办法中未作“一刀切”的规定,给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相关规定细化本辖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与分级留有空间。

  四、《实施办法》在规范和强化项目质量监督管理、提升监管效能方面有何新措施?

  一是推行信息化监管。根据“数字政府”“智慧交通”建设新形势、新要求,《实施办法》第六条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行信息化管理提出了要求,引导行业积极运用“互联网+监管”信息化手段,丰富监督管理手段,切实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政府监管能效。

  二是提出差异化监管新方式。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办安监〔2017〕16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践经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针对质量薄弱环节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强化对工程管理薄弱的项目、合同段和信用较差的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增强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明确政府购买“监督管理”服务的实施方式。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专业社会机构或者聘请专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辅助开展工程质量监督事务性工作。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极强的工作,通过借助专业机构和行业专家的技术力量,可有效缓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后技术力量不足的难题,又有助于提升质量监管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五、《实施办法》在规范建设项目试验检测管理方面有哪些新措施?

  一是将监控量测单位(机构)纳入试验检测类从业单位进行管理,有助进一步规范监控量测单位从业行为。

  二是结合我省工程监理制度改革试点成效,鼓励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心试验室从监理职能中剥离,单独招标择优选取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开展原监理中心试验室职能。

  三是进一步明确参建各方对工地试验的管理责任。

  四是调整工地试验室考核备案的方式。明确项目质监机构仅对工地试验室通过建设单位考核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只便于核查,不再作为工地试验室开展试验检测工作的先决条件;同时压实项目建设单位的过程监管责任,保证工地试验室能力维持得到有效管理。

  五是对于数量少、检测费用大、试验周期长、技术要求高的特殊试验检测项目,明确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统一委托检测检验。

  六是细化了参建单位外委送检试验检测机构的回避要求。

  六、《实施办法》从哪些方面强化对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的管理?

  建设单位是项目质量管控的“总开关”“牛鼻子”,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情况直接关系建设项目的总体质量水平,为此,实施办法在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责任方面提出了针对性措施。

  一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办法第十条明确了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

  二是强化对建设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的要求。办法第十一条对建设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进行明确规定,并重点补充了普通公路和中小型水运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

  三是强化对建设单位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将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实施情况增加作为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推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监督工作重心转移为压实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七、《实施办法》是否考虑推行工程质量专项验收?

  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公路水运工程试运营期届满后,建设单位可以提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工程竣工质量专项验收。下一步,省交通运输厅将结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验收办法》的最新修订情况,研究出台工程竣工质量专项验收具体办法,推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程序便利化,不断优化交通运输建设市场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