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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7-26 17:3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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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及裁量标准的通知

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jpg

  近日,我厅印发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及裁量标准(粤交〔2021〕5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根据有关规定,做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2年,我厅根据交通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交政法发[2010]251号)和《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府令2011年第164号)要求,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及裁量标准。后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情况,分别在2014、2017、2018、2019年对裁量标准进行了部分修订。目前,新《行政处罚法》已经颁布,今年7月15日起实施。原《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和裁量标准实施期限已到,主要内容已不适应我省交通运输执法实践,亟需出台新的行政处罚裁量制度。因此我厅组织起草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及裁量标准,现经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印发公布后7月15日起实施。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我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裁量标准,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具体执法实践相结合,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统一裁量标准,实现“同案同罚”,能够有效避免处罚权滥用,提升交通运输部门公信力,保障执法权的行使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法治轨道。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与适用原则

  《办法》明确全省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在职权范围内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公平公正原则。对于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综合裁量原则。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全面地考虑案件的具体因素和影响裁量的情形,根据主要情节进行裁量,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二)合理划分裁量档次

  《办法》规定,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过错、违法手段、违法次数、社会危害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等级。原则上将每种违法行为细化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等级,并依法确定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完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对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复杂和争议较大案件应当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参照《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并参考浙江等经济发达省份执法实践经验,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标准定为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限制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裁量说理制度

  《办法》要求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以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作出口头说明;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向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

  (五)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

  《办法》要求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拟做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较重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六)多重角度细化裁量标准

  交通运输领域各个执法门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共计729项,主要根据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实际,参考违法主体、违法行为的表现、可取得证据的差异,按能够量化尽量予以量化的思路编制。公路路政(含治超)执法主要考虑对公路危害的程度,如超载重量、路产损害面积等,公路路政(不含治超)裁量标准54项,治超裁量标准21项。道路运政执法主要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次数等,具体裁量标准279项。水路运政执法主要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次数、货运量、违法经营时间长短等,具体裁量标准45项。航道行政执法主要考虑案发所在航道的等级、危害后果等,具体裁量标准35项。港口行政执法主要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次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建设港口项目投资规模或建设规模等,具体裁量标准85项。工程质量监管执法主要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次数、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具体裁量标准142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市场监管执法主要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次数,具体裁量标准68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