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主体名单管理的办法》(以下简称《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于2022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现将《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我省自2008年开展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以来,现已组织了14期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评价从业企业3000余家次。从实施情况来看,信用工作已成为一项重要的行业管理举措,有效规范了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对强化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促进从业单位和人员提高诚信自律意识起到了积极作用。伴随着国家和省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的工作部署,特别是《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正式实施后对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褒扬,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必要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我省公路、水运、省管铁路等交通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主体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进行规范。
二、《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的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交通省”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和激励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省交通建设信用评价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总计十二条。
第一条主要阐述《办法》的制定目的及相关依据。
第二条主要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至第五条分别明确了省交通建设领域守信激励主体名单、失信惩戒主体名单以及重点关注主体名单的界定条件。
第六条提出对列入省交通建设领域守信激励主体和失信惩戒主体名单的从业单位,应依法依规开展信用奖惩工作。
第七条至第九条分别规范了主要规范了省交通建设领域守信激励主体名单、失信惩戒主体名单以及重点关注主体名单的产生和发布程序。
第十条主要明确了守信激励主体名单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主要确定了本办法的解释单位。
第十二条主要确定了本办法的生效时间和有效期限。
四、交通建设领域从业单位被列入“失信惩戒主体名单”后要如何退出
“失信惩戒主体名单”信息自发布之日起,原则上有效期为1年。因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名单的企业,1年期满但仍在行政处罚有效期的,自动进入下一年度的名单,直至名单有效期以及行政处罚有效期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