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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896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 2019-06-24 11:09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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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沛强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对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合理利用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安厅、司法厅、自然资源厅和应急管理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全面调研学习高速公路桥下空间管理情况及经验  
(一)深入调研省内   高速公路桥下空间管理情况。   收到建议后,我厅组成调研组在省内开展深入调研,了解掌握高速公路桥下空间管理情况。   3月7日至8日,调研组赴佛开高速、广中江高速等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并现场查看了佛开高速、广中江高速桥下空间综合整治情况。3月11日,我厅组织省公路事务中心、广州市辖区内相关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路政和综合执法部门在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养护中心进行座谈,针对广州市周边的高速公路桥下空间治理情况及经验进行了深入研讨。3月12日,调研组又赴广深高速、东莞路桥公司等地调研,并召开座谈会深入交流。调研过程中,相关管理人员表示,随着高速公路两侧区域城镇化程度越来越高,   土地资源紧张,高速公路桥下空间治理愈加复杂,管理难度日益增加,高速公路桥下空间管理的理念、方式、手段应当与时俱进,适时转变。   在不影响桥梁运营安全、桥梁功能发挥和桥梁日常检测维护的前提下,相关单位可通过综合利用、以用代管、分类管理等方式,明确相关设施技术要求、安全规范及防范措施、应急预案,以及安全管理责任归属等相关要求,加强对高速公路桥下空间有效管理。  
(二)积极学习兄弟省份先进经验做法。   3月26日至29日,调研组又前往浙江、江苏两省调研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利用和管理情况,并与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进行了深入座谈交流,实地参观,学习借鉴两省在桥下空间治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在调研考察过程中,我们注意到浙江、江苏两省都是城市化比较高的省份,同样面临着高速公路桥下空间治理难及合理利用等问题,在保护性合理利用和管理等方面,都结合本省实际做了积极探索,效果尤其明显。例如,   浙江省通过地方性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确定了桥下空间管理原则、合理利用和禁止利用的范围,明确了沿线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等相关方的职责和义务,为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合理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江苏省桥下空间合理利用方面,尚未立法或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对桥下空间仍采取较为传统的管理方式,一般通过采取物理隔离、围蔽、绿化等方式进行,偏远路段桥下管理效果相对较好,穿城路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境美观,也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增加了巡查难度。  
从省内外调研桥下空间管理的实践效果来看,各位代表对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合理利用的建议是深刻的、中肯的,具体建议也是合理的。因此,我厅认为,我省   应当积极借鉴兄弟省份先进治理经验,在深入研究我省实际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相关制度或者指导性意见,为我省高速公路桥下空间的合理利用提供法律支撑。  
二、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安全管理和合理利用的制度构想  
(一)相关单位会办意见汇总。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自然资源厅、司法厅和公安厅都对我省高速公路桥下空间的合理利用持积极态度,同时也提出了非常好的意见和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立法原意是禁止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有害利用,而对能保障公路桥梁安全前提下的无害利用未做禁止性规定。为盘活资源,物尽其用,在综合考虑桥下空间类型、可达性、土地使用性的基础上合理划分相对应的桥下空间管理的使用类别,实现土地和现有闲置设施的充分利用,同时应积极填补管理上的政策空白。在总结相邻省份和省内佛山市先进做法的基础上,积极做好相关管理政策指导工作。省司法厅也同样认为,《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仅仅是从保护公路桥梁安全的角度出发,规定了一些禁止性行为。省自然资源厅也同样支持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合理利用,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指导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供应高速公路项目用地时,充分考虑合理利用桥下空间,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省应急管理厅、公安厅对桥下空间的合理利用皆从安全角度出发,提出各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二)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合理利用制度构建。   综合会办意见,我厅认为,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利用,应坚持“于法有据、安全第一、公益优先、责任明确”的原则,并在保证桥梁运营和结构安全、功能得到正常发挥的前提下,进行安全、合理、合法利用。这样既保护了公路桥梁自身安全,也有利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养护部门的巡查和管理,促进公共资源的有效使用,提升路域环境水平,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在调研的基础上,我厅拟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同时借鉴浙江省的先进做法,通过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积极探索、逐步解决我省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合理利用的问题。主要解决以下问题:一是保障桥下空间利用的公益性问题。桥下空间无论是绿化美化环境,还是改造成小型汽车停车场、体育设施以及公园等设施,公益性应当放在优先的位置,避免过度商业化,既损害群众利益,也不利于桥梁安全。二是桥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归属问题。   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利用的关键在于明晰的安全责任主体,确保桥下空间的日常巡查、维护以及监管能够落实到位。《浙江省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合理利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日常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桥下空间使用者负责维护和保养;同时规定桥下空间使用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属地乡镇政府(街道)要签订使用安全保护三方协议,并报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消防部门备案。浙江省的做法值得我省借鉴。   三是对桥下空间可利用项目进行分类的问题。在充分考虑桥下空间周边实际的情况下,拟将桥下空间的利用类型分为:道路交通类、生态绿化类、停车场类、公共服务类、市政设施类等,进行细化管理,实现土地和现有闲置设施的充分利用。四是充分明确禁止事项。从交通运输路政执法的角度来讲,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范围,明确禁止事项,确保管理到位,明确合理利用的合法性,最大程度的保障桥梁运营和结构性安全,为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三、   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尽快出台我省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合理利用制度或者指导性意见。   结合我省实际管理情况,我厅积极开展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合理利用的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按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对桥下空间实施统一规划,确定合理利用的情形,进一步明确桥下空间禁止事项和范围,出台相关制度或者指导性意见,为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合理利用提供法律依据。通过规范管理,改善高速公路周边的治安状况,节约土地资源,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使我省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合理利用有据可依    
(二)不断巩固工作成果并适时提高立法层次。   待相关制度或者指导性意见发布实施后,我厅将积极跟踪调研,评估实施效果,不断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制度上和管理上的不足,不断完善相关管理配套制度。待条件成熟后,可通过制定省政府规章或者增加地方性法规条文的形式,作出更高层次的立法规范,进一步提高我省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合理利用的法律保障。  
(三)按照立法建议权限适时提出相关法条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高速公路的管理水平在逐年提升,相关行政法规的修订也随之加快。待相关行政法规修订时,我厅将按照立法建议的程序和权限,积极向交通运输部反馈我省在高速公路桥下空间管理遇到的困惑,并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推动解决高速公路桥下空间管理面临的相关法律问题。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赵卫华,020-87301531)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