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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842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 2019-06-25 18:33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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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案函〔2019〕186号A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842号提案答复的函

徐晓霞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综合改造利用的提案”(第20190824号)收悉。我厅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总体情况
        伴随着高速公路网的建设和发展,广东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经历了从零起步、逐步完善、改善提升的过程。截至2018年底,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油站)共194对,平均间距49公里,密度2对/百公里,平均占地面积83亩。
        近两年来,我们一直加强服务区服务品质提升工作,在有条件的服务区开展特色餐饮、购物、旅游、汽车、农产品等延伸服务,积极拓展“旅游型”、“休闲型”、“复合型”服务区。2016年率先完成了顺德服务区改造,2017年完成勒流、石坝、安塘、沙溪、瓦溪5对高速服务区升级改造,2018年陆续完成大槐服务区深度开发和黎溪、电白、民众、白沙服务区的升级改造,并计划2019年对雅瑶、陆河、民众、瓦窑岗等6对服务区进行升级改造,2020年完成对梁金山、谢岗、泰美、新城等6对服务区的升级改造,积极推动广东交通运输服务水平迈上新台阶,不断提高老百姓的出行满意度。
        二、关于围绕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综合改造利用开展顶层规划研究,为拓展功能区的规划设计提供指引的办理意见
十九大以来,我省出台一系列高速公路服务区扶持政策,开展服务区优化提升相关研究,并要求在5年内,建成2-3个在全国具有示范效应的服务区,同时,建立健全法规标准,制定发布全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管理办法和服务规范标准,研究制定高速公路服务质量与路段收费标准挂钩等政策。目前我厅印发实施了《广东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服务规范(试行)》,并正在开展《广东省高速公路服务区优化提升研究》和《广东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综合利用研究》等数个围绕高速公路服务区综合改造利用的课题研究,深入研究城乡、国土、交通等相关政策,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各类服务区的实际情况,按照地方特色、旅游休憩、商业休闲等方向分门别类进行考虑,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和开发指引,为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提供有力参考。
        三、关于“研究出台高速公路服务区相关地方性标准和规范,为服务区功能和空间拓展提供政策制定”的办理意见
为了实现高速公路服务设施总体布局、功能配置与全省高速公路网或区域高速公路网未来的规划建设相适应,提高我省高速公路服务设施的服务水平,发挥高速公路的整体社会经济效益,我厅修订《广东省高速公路服务设施设计和验收指南》,着手研究新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布局规划》。我省服务区用地和建设规模主要根据交通运输部的《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规范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依据。《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还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与服务区合建的公共汽车停靠站、长途汽车站、物流中心、公路治理超限超载站、联合执法站等设施用地面积单独记列。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支持各地在符合有关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预留规模使用等方式,保障拓展功能区用地需求。同时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办法,进一步优化计划指标管理方式,明确对省立项或省授权、委托、下放给各地及以上市立项的交通项目用地所需用地计划指标由省统筹保障、有效保障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所需用地。制定了《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流转,并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进行了规定。
        四、关于“完善相关部门的衔接机制,与沿线乡镇地区联动,保障拓展功能区的土地规模及指标问题”的办理意见
        代表对距离所在镇的镇区较近的服务区及较远的服务区拓展功能的建议我们非常赞同,一直努力提升服务区服务管理品质,选择有条件的服务区开展特色餐饮、购物、旅游、汽车、农产品等延伸服务,积极拓展“旅游型”、“休闲型”、“复合型”服务区。对于保障拓展功能区的土地规模及指标问题,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办法,切实做好高速公路服务区用地供应工作,根据《划拨用地目录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用地,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高速公路服务区中的经营性用地应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同时,进一步深化建设用地审批领域的“放管服”改革,将省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委托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有效提高了高速公路项目用地审核效率,并支持各地在符合有关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预留规模使用、推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等方式,保障拓展功能区用地需求。
        五、关于创新服务区的经营管理模式,完善供地方式和经营年限,提高经营业主和沿线政府的改造积极性的办理意见
关于基本功能区的经营权年限延长问题,目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东部地区最长不得超过25年,服务区作为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收费期满,也意味着经营年限到期,需要同公路主体同步移交收回,因此服务区基本功能区经营权年限的延长有待上位法的进一步修改完善,目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在修订,我们将密切关注,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推动服务区经营权年限的统一。
        关于“路地共建、前区后园”双向运营管理模式,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早期均由高速公路建设单位自主经营,实践证明,这种经营方式造成企业经营负担重,经营专业性不强,将各服务区分包给不同承包者造成运营及服务水平良莠不齐,难以适应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要求。正是鉴于这种情况,我省于2000年成立了专门的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企业,对全省范围内省属高速公路服务区实施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的一体化运营,有效实现了集约化、规模化和品牌化管理。对于区域条件较好且当地政府有意愿参与服务区建设的情况,服务区经营管理单位应与当地政府积极沟通,共同探讨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双方的职责、义务和效益,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基础上,打造特色“窗口”,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实现共赢。
在开放式服务区的实践上,我省目前已有顺德、大槐两个服务区成功试点。大槐服务区首创商业专用通道形式,将东、西服务区之间、高速公路与国道之间连为一体,一改服务区只能接待单向高速客流的传统,同时服务国道上的旅客和地方城镇居民,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六、下一步工作
        我厅将大力加强与旅游、自然资源、城建规划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开展服务区功能拓展和综合利用研究,实现高速公路服务区综合开发新突破,在满足服务区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与地方合作开展服务区的综合利用改造,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
最后,十分感谢您对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联系人:黄景欣,电话:020—83730195。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