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案函〔2019〕58号C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5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曾国胜人大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开展大客车驾驶人职业教育试点的调研与政策建议收悉。经会同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厅高度重视大客货车驾驶员职业化教育,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努力解决高素质客运驾驶人短缺问题,多次召集相关职业院校、道路运输企业组织专题会议开展可行性分析和研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我厅于2016年10月启动了《广东省大型客货车驾驶员职业化教育培训模式推广应用研究》的课题立项。结合课题研究成果和其它兄弟省份的推进经验,我厅联合省公安厅、教育厅、人社厅于2017年8月印发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启动了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试点工作。截至目前,全省共有3家职业院校提出了试点申请。
二、合理安排驾驶培训与考试计划,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十二条、《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的通知》(交办运〔2017〕1号)第二、三大点明确规定“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招生对象须年满18周岁”、“学员年满20周岁后按规定报名受理”,公安部门表示将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我省在推进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试点工作中,对于招生对象已取得小型汽车驾驶证的,无需办理注销手续,可继续按计划开展专业基础课程学习。对于学员满20周岁才可按规定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问题,我厅将督促试点院校合理安排驾驶培训与课程教学计划,利用第二学年后期或暑假再统一组织学员参加大型客货车驾驶证申领考试,协调相关部门给予简化手续、绿色通道等支持,确保学员正常考证和实习。
三、建立校企合作机制,强化学员实习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为消除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公安部门表示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我省要求试点职业院校应加强与经营管理规范的道路运输企业协调合作,签订“校企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在人才培养方案、实习课程设计、教学质量评估等方面协调配合。实习过程中,引导道路运输企业选择驾驶经验丰富、品德优良的驾驶人担任实习辅导老师,制定跟车实习计划,真实记录跟车实习驾驶日志,完善跟车实习的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跟车实习效果,尽可能地降低大客车驾驶人职业教育成本。
四、加强协调,继续完善配套政策,推动试点工作持续稳定实施
(一)完善技能人才引进机制。由于大客货车驾驶员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社会认可度不高,总体数量短缺,我省各地都逐步意识到大型客货车驾驶员列入紧缺专业人才的必要性、紧迫性。深圳市已于2018年全国率先将汽车驾驶员(A牌)列入紧缺职业,其它地市也在积极推进人才引进工作。省人社厅将会加大统筹指导力度,引导各地尽快完成将大客车驾驶人列入紧缺人才目录,完善就业相关优惠配套政策,吸引试点院校毕业生就业。
(二)引导建立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公安厅警官培训基地主要用于我省公安民警内部会议和业务培训,不对外开放,无法作为我省大客车驾驶人职业教育培训示范基地。省财政部门也建议引导现有职业教育院校通过引入大型运输企业合作办学解决。我厅将积极引导现有职业教育院校通过引入大型运输企业合作办学,强强联合,利用现有的场地资源建设完成职业教育培训示范基地。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按照我省交通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公共交通主要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考虑到我省土地资源与教学资源主要集中于粤东西北偏远地区,当地财政无法承担差额补助,而用工单位主要集中珠三角地区。为减轻学员负担,降低培养学员的经营成本,我厅将鼓励试点职业院校加强与广州、深圳等大客货车驾驶员缺口较大城市的道路运输企业加强合作,推行“订单培养”的定向培养模式,探索开展学费资助。同时,我厅还鼓励省内大型道路运输企业通过捐资助学、设立奖学金等方式支持大型客货车驾驶人培养,形成多渠道经费投入机制,保障试点工作持续稳定实施。
最后,非常感谢您对我省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人:陈柯漫,联系方式:020—83732292。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