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案函〔2020〕164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82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房玉红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提高少数民族地区农村道路交通基础设施补助标准的建议收悉,经会省民族宗教委、省财政厅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省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民族地区交通建设发展,为支持民族地区交通建设,在制定相关政策时,持续对民族地区进行倾斜。2015年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扶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意见》(粤办发〔2015〕11号)时确定“2015-2017年,省每年额外增加安排每个少数民族县各1000万元用于农村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由地方自行统筹用于具体项目”。2018年起,该专项资金规模从每县1000万元提高至每县3000万元,2019年起该资金转为专项财力补助,资金规模从3000万元增加到4000万元。进一步加大了对少数民族县的资金支持力度,上述资金由地方根据实际需要用于农村公路建设,是省在现有补助政策下对少数民族县的额外特殊支持。
为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支持力度,2019年6月5日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推动我省民族地区加快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发〔2019〕18号),省对连南瑶族自治县南岗至油岭、大兵山至千年瑶寨等乡村旅游公路升级项目建设,均参照省道标准给予补助。同时,为完成2020年“四好农村路”建设攻坚工作,今年以来,我厅组织对包括连南瑶族自治县在内的全省农村公路基本情况进行了核查调研,报请省政府出台了《广东省“四好农村路”建设攻坚方案》,明确2020年全面实现农村公路砂土路清零目标;全面完成通100人村组硬化路建设等攻坚目标任务。对纳入攻坚任务的农村公路路面硬化等项目,省按照三档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对民族地区农村公路路面硬化项目按照最高档次测算补助,测算标准为45万元/公里。
2019年起,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有关要求以及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由市县统筹实施的省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含农村公路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资金按规定分类整体下达,资金额度不细化至具体项目,由市县结合实际具体确定急需安排的项目,在完成上级约束性任务后县级可将剩余资金调剂用于其他涉农项目,省不再下达确定具体项目和资金。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统筹使用涉农资金。
下一步,我省将继续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大力支持民族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建议连南瑶族自治县等民族自治县要利用好省的有关政策,统筹使用好中央和省下达的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一般转移支付资金、涉农资金和省专项财力补助等,进一步促进民族地区农村公路建设发展。专此答复,十分感谢你们对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6月23日
(联系人及电话:伍昊,020—8373071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民族宗教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