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案函〔2021〕177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841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唐文波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雷州市农村公路建设省补助资金遗留问题的建议收悉。经会省财政厅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农村公路建设属于地方事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广东公路条例》第三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5年第22号令)第四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按照省2018年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意见》,农村公路“按照“县道县管、乡道村道乡镇管”的分级管理原则,建立以县级公共财政为主、省市支持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
因此,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履行农村养护建设管理主体责任,立足实际统筹安排各类可支配财力,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需要与可行相结合”的原则妥善推进包括农村公路在内的地方公路建设,稳步改善当地交通条件。在地方建设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不宜脱离实际过多过快建设,避免拖欠工程款,形成历史欠账问题。
二、省已加大对雷州市农村公路建设的支持力度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战略,加快推动粤东西北地区发展,长期以来,省大力支持湛江市、雷州市农村公路建设。据统计,2010年至2017年,省通过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共安排雷州市新农村公路补助资金达1.87亿元;2020年为保障“四好农村路”完成决胜攻坚,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提高了砂土路改造、村道硬底化等工程补助标准,安排雷州市补助资金超2.4亿元。省对雷州市已给予最大力度的倾斜支持。2018年以后,按照涉农资金改革要求,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纳入涉农资金管理,省不再下达具体类型的资金规模,由雷州市根据涉农各行业项目轻重缓急自行安排具体建设内容和项目。建议雷州市进一步理顺农村公路管理体制,主动履行职责,按照实事求是、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用好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省级涉农资金和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资金,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妥善解决突出矛盾。
专此答复,十分感谢你们对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6月22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邓勇,020—83825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