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财税保障国际经验
一、美国
(一)立法保障中央政府对公共交通的资金投入
美国1961年颁布的“综合住房法”明确规定中央政府需对公共交通产业进行支持。1970年,尼克松总统签署“公共交通扶持法”,规定由中央政府财政提供10亿美元支持“改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12年计划”。1973年出台的“高速公路联邦支持法”将中央政府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资助比例由66%提高至80%;高速公路基金可用于通过审批的公共交通项目及农村公共交通示范计划。在1974年能源危机后,国会首次批准对公共交通实施财政拨款和经营性补贴。1998年,克林顿总统签署《21世纪交通平衡法》,该法增加了有利于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内容,并保证到2003年提供360亿美元的公共交通基金,另有50亿美元可用于各种拨款。
(二)中央、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公共交通发展所需资金
美国公共交通协会将城市公共交通项目分成建设和经营两个阶段。据统计,在建设阶段,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为政府的财政补助,所占的比例曾经高达97%,虽然近年来政府的财政支持所占的比重逐渐下降,但截至到2007年仍然占近70%的比例,因此政府是美国城市交通项目建设中最主要的投融资主体。同时,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的出资比例也有所不同,其中联邦政府出资比例最高,1988年曾高达65%,近年来稳定在40%左右的水平;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出资比例相当,且多年来变化不大,平均稳定在15%的水平。
政府财政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阶段的资金来源依然占据主体地位,并且出资比例十分稳定,近20年来一直保持在60%左右的水平,票价及其他收入约占40%。但是与建设阶段不同的是,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各自的出资比例有了较大变化,联邦政府的资金只占不到10%,而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资金则分别占到25%和20%左右,由此可以看出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城市交通运营方面有着更大的财权与事权。
(三)建立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
美国国会在1956年通过立法设立“公路信托基金”,规定征收的燃油税全部存入这一基金,专项用于联邦公路计划。1982年国会把联邦燃油税从每加仑4美分提高到9美分,并规定把其中的1美分存入新设立的“公共交通账户”,用于发展公共交通。目前,每加仑18.3美分的联邦燃油税中,有2.86美分拨给“公共交通账户”。
据美国公共交通协会统计,美国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阶段所需资金除政府财政外,还存在多种筹资方式,如:企业自筹资金、票务收入、广告收入、社会捐赠、基础设施收费、发行债券等。这些多元化的筹资方式近年来发展迅速,由1988年的3%增长到2007年的33%,在美国城市交通项目的建设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
日本
日本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拨款、地方政府拨款和贷款。国家拨款部分从汽油、柴油、液化气销售中征税。地方政府拨款部分从各种交通设施的收费(如路、桥和停车场费)中开支。一般新建公共交通设施时,中央政府出资50%—60%,地方政府出资25%,其余为低息贷款。
日本政府为了引导市民更多使用公共交通出行,鼓励企业给员工发交通补贴,而且对交通补贴不征税。针对轨道交通企业,日本政府制订了多种公共扶持政策,鼓励企业进行多元化经营、开拓新事业领域、综合开发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增加了企业的经济收益和经营活力,保证了私营轨道交通企业的公益性。
三、法国
自1976年起,法国中央政府设立公共交通发展基金开始对地方城市的公交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不固定的财政拨款,1996年以后设立一项新的发展基金,即鼓励地方政府建设专用路权的大容量公交干线系统的专项 TCSP基金。该基金初期是中央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改建)和车辆购置更新上的投资。在1996年以后,公交发展基金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主要用于大容量公交干线系统的建设,以此减轻地方政府建设和完善公交系统的资金负担。法国公共交通发展基金初期主要来源于中央政府财政预算,1996年以后,公交发展基金TCSP的资金来源,除中央政府财政预算外,新增加欧盟结构性基金和国有银行的低息贷款作为基金来源。此外,法国政府也在积极研究征收城市交通拥堵费以维持基金规模。
法国巴黎市《公共交通法》规定,在公共交通服务范围内的凡是职工人数超过9人的公营和私营企业(非公共交通企业),均需按工资总额提取1.2%-2%作为公共交通税上缴。政府管理部门在一定上限以内决定税率,从而保证公共交通发展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公共交通税的计算方法是用总薪水乘以公司所在区域的税率,如巴黎市区税率为2.4%。公共交通税收入的90%以上用于支付公共交通公司运营成本,剩余部分用于投资的各项支出。巴黎公共交通税由巴黎交通管理委员会每月分配给公共交通公司、轨道交通公司等交通企业,成为弥补巴黎公共交通运营企业亏损的重要来源。财政补齐公交企业除公共交通税以外的收支差额,每年按期拨付,年底前全部到位。
四、哥伦比亚
哥伦比亚政府通过立法制订了国家城市交通计划(NUTP)。主要内容:一是中央政府投资并给予技术援助,用于支持人口规模超过60万的大都市区实施一体化大运量公交系统(IMTS)建设;二是通过中央政府与参与城市签订共同筹资协议,开展项目建设。其中,共同筹资协议明确提出,用于支付大部分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地方城市政府也投入一部分资金,用于支付大部分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地方城市政府也投入一部分资金,其主要来源为汽油税和房产税,其次为私人银团贷款。私营部门也参与项目投资,主要投向车辆购置与运营支出。
例如,哥伦比亚BRT系统主要由国家投资兴建,包括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等。中央政府主要通过世界银行贷款等方式筹措资金,承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成本的60%至70%;其余建设经费由地方政府负责,其中20%来自地方政府征收的燃油税。
哥伦比亚国家政府对公共交通的大量投入,激发了城市政府改善公共交通系统的积极性,例如在首都波哥大,83%的机动出行都由以BRT系统为骨干的公共交通完成。
五
、
德国
德国政府为改善地区交通状况,提供大量的财政资助,财政拨款的一半用于资助发展公共交通,如修建轨道交通可得到联邦50%的财政补贴;各城市在道路建设和轨道交通建设方面,均能得到联邦、州的投资补助,一般补助金为投资额的75%,有的项目甚至补助90%以上。其资金来源是燃油税,即向石油购买者征收10%的税金。德国政府减少公共交通企业销售税(增值税)的50%和完全免收公共交通的车辆税,另外还减收公共汽车的用油税。
资料来源:《关于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材料保障机制探讨》,交通运输部部长政策咨询小组、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主办《交通发展与改革研究》2013年第1期,作者:许飒、赵全厚、江玉林、彭唬、张立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