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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重型货车安装使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4-01 17:31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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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运〔2021〕162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重型货车安装使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各银保监分局,各重型货车经营者,驻粤各省级财产保险机构: 

  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银保监局”)《关于推进重型货车安装使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工作的会议纪要》(工作会议纪要〔2021〕6号),以及3月12日全省重型货车安装使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工作推进动员视频会议等精神,为切实做好重型货车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以下简称“监控装置”)安装工作,现将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请结合本地实际加快贯彻落实。

  一、明确监控装置的选择要求

  广东(不含深圳,下同)保险行业在前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符合技术标准的监控装置设备商中,已自行通过竞争性谈判遴选出三家监控装置供应商(具体结果详见附件1)。保险公司应根据竞争性谈判结果,尽快签署相关协议、落实供应商。本次公布的三款设备均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终端技术规范》(T/GDRTA 001—2020)标配功能要求,如各地交通运输局要求增加“右侧盲区监测”等选配功能,不得强制保险公司承担费用。后续将结合工作进展情况,对新进入市场的、符合广东省相关技术标准的监控装置,依规定择机遴选补充。

  二、切实加强安装工作的组织协调

  各地交通运输局、银保监分局,各地市级保险公司要结合本地区重型货车行业的实际情况,加强工作沟通协调,做好安装工作的组织安排。一是做好车辆安装场地准备。各地交通运输局要依托辖内综合性能检测站、大中型维修企业、物流园区及货运场站等,尽快摸清本地区具备车辆停靠、设备安装条件的场所清单,设置若干集中安装点,组织重型货车经营者和设备供应商到指定安装点有序安装监控装置,保障安装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是做好车辆安装组织实施。各地交通运输局负责通知辖内注册登记的重型货车到集中安装点安装监控装置,做好安装场地的人员安排、现场组织引导等工作,有条件的地市可建立网上预约机制,提高安装效率。各地交通运输局按照“边安装、边接入”的原则,指导设备供应商同步做好安装和数据接入省智能监管系统工作(详见附件2)。

  各地交通运输局要加强与当地银保监分局的沟通,做好重型货车的安装和保险信息互换。为强化风险管理,鼓励重型货车经营者在广东的同一保险公司同时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安装监控装置后退保或转到广东以外保险公司投保的,监控装置由供应商回收利用。

  三是做好车辆安装台账登记管理。各地要指导重型货车经营者、保险公司、设备供应商做好监控装置安装工作台账的记录登记(详见附件3),2021年6月30日前安装工作进度要每天报送各地交通运输局和银保监分局。条件成熟时,可由省智能监管系统向保险公司实时提供已安装监控装置的车辆信息、承保公司、设备终端型号及对应的设备供应商、上线日期、在线时长等,供保险公司确认监控装置安装交付情况等。

  三、加强宣传落实主体责任

  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我省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保障运输安全。近期,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广东省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粤安〔2021〕1 号),明确要求:本省籍“两客一危一重货”重点车辆应全面安装智能视频监控装置,接入政府智能监控系统,通过自动、人工及“粤商通” 等平台,及时预警、纠正超速、疲劳驾驶等行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增加细化本地安装指引、工作要求、联系方式等内容,通过在车辆检测站、货源单位、货运站场、物流园区、车辆销售维修点、保险销售点等重点场所,以及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压实主体责任,引导各重型货车经营者积极配合安装工作。各地要对重型货车经营者、车主和驾驶员进行拉网式宣传和排查,建立逐车、逐户的清单台账和联系渠道,确保工作要求全覆盖。

  四、加强技术支持与应用维护

  各地在开展重型货车监控装置安装工作的同时,要做好监控装置的日常维护和数据应用工作,引导重型货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爱护监控装置。监控装置安装后,未经交通运输部门审批同意的不得拆除。监控装置安装后三年内损毁的,如属重型货车经营者损坏,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如属设备质量问题,由供应商负责更换。

  鼓励监控装置的生产厂商在我省各地市设立服务机构,做好监控装置的日常维护,不具备本地化服务能力的生产厂商,可委托本地区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动态监控机构(有关条件详见附件4)做好日常安装维护等工作。

  省智能监管系统将加快建设,做好监控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以及发现不当驾驶行为时的提醒、干预等工作。尽快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保险公司开通查询账号,加强危险驾驶、交通事故等数据的通报,充分发挥监控装置的作用,切实降低事故发生率。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结合实际适时完善车辆年审、运营证年审、货运安全检查、货运补贴等配套制度,强化监控结果的运用。监控装置安装效果好坏是做好此项工作的关键,省交通运输厅将定期发布监控情况,检视评估设备安装效果。

  重型货车原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继续使用,待省智能监管系统数据稳定后,再统一安排拆除原卫星定位装置,具体要求另行通知。重型货车经营者自费安装使用监控装置的,也要参照上述要求做好日常维护和数据应用工作。

  联系人:省交通运输厅 柏峰,020-83732216        

  广东银保监局 周春旗,020-85255627


  附件:

  1.保险行业竞争性谈判结果.doc
       2.重型货车数据接入工作分组.xls
       3.重型货车监控装置安装工作台账(模板).doc
       4.第三方动态监控机构应具备的能力.doc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重型货车安装使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