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买化工园区涉交通事项复核认定技术咨询服务项目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3号)等文件相关要求,现将本项目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化工园区涉交通事项复核认定技术咨询服务项目。
(二)预算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含税等费用)。
二、项目服务需求
根据国家工信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广东省工信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广东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工信规字〔2022〕8号)以及《广东省交通运输部门牵头或负责的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审查事项工作指引(试行)》等要求,协助甲方开展涉交通运输部门牵头或负责的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审查工作,范围涵盖2019年已通过省政府认定的24个化工园区。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一)对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或负责的化工园区形式审查材料清单,承担化工园区复核认定申报资料的第三方核查工作。
(二)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部门牵头或负责的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审查事项工作指引(试行)》,承担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实质性审查的组织工作。
(三)掌握各地化工园区复核认定进展,协助甲方做好现场踏勘、审查计划安排,确保复核认定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三、项目服务要求
(一)保密要求
在本项目实施中,服务供应商所接触到的服务采购方任何资料、文件、数据或其他信息以及为服务采购方服务形成的任何交付物,服务供应商均负有为服务采购方保密的责任。未经服务采购方书面同意,服务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本项目成果保密期限为项目结束后两年内。
(二)服务时间
2024年1月至12月。具体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期起计算。
(三)质量要求
咨询服务响应及时,工作安排有序、服务过程规范。
(四)成果要求
满足项目服务需求,核查事项符合行业政策和标准要求。
四、资质要求
服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报价时应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2年度或2023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相关资质证明。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报价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相关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报价方式
服务供应商需将报价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并进行密封,通过邮寄或现场递交的方式投递。未按指定地址投递、逾期送达的投报价材料不予接收。以联合体形式报价的,应明确牵头单位、任务分工和项目资金分配方案。
接收地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27号1206室)
接收联系人:李小姐,电话:020-83732009。
六、报价截止时间
2023年12月14日下午17:30(届时视具体情况而定)。采用邮寄方式的材料送达时间以邮寄查询系统显示的签收时间为准;采用现场递交方式的材料送达时间以接收联系人的签收时间为准。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