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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穗港澳出入境大楼客轮泊位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发布时间:2021-01-26 16:04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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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1〕22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穗港澳出入境大楼客轮泊位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江口岸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穗港澳出入境大楼客轮泊位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穗港澳出入境大楼客轮码头位于东江下游出口河段(涌口沙洲右汊)右岸,上距东江大桥约1260米,本工程拟对码头进行原址改建及维修加固。工程所处河段河道顺直,水域较宽阔,水深和水流条件良好,河床、河势基本稳定。工程选址满足《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东江河段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Ⅰ级。码头顺岸布置,采用高桩结构,总长320米,本工程设计拟拆除原码头部分梁板,新建墩台,增设液压升降桥、行李吊机等系统,前沿线保持不变。加固改造后,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22米,回旋水域长轴247米,短轴82米。停泊水域与主航道边线最小间距约53米,回旋水域需占用部分主航道。根据《穗港澳出入境大楼客轮泊位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工程建设对航道水流条件和冲淤变化影响不大,但船舶进出作业对航道通航有一定影响,在采取必要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较小。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为确保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以及码头作业水域的维护管理,进一步完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船舶调度管理,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的关系;运营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确保通航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东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东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月22日

  相关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穗港澳出入境大楼客轮泊位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