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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粤港澳大湾区500千伏外环中段工程跨越潖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3-09-13 14:31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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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3〕433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粤港澳大湾区500千伏外环中段工程跨越潖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清远供电局:

  关于粤港澳大湾区500千伏外环中段工程跨越潖江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粤港澳大湾区500千伏外环中段工程线路四次跨越潖江,第一段(JA62-JA63段)拟于凤洲大桥处跨越,第二段(JB61-JB62段)拟于凤洲大桥上游约300米处跨越,第三段(JA72-A175段)拟于三门桥上游约400米处跨越,第四段(JB71-B183段)拟于三门桥上游约300米处跨越。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河段河床稳定,线路均采用一档过江方案,选址均满足要求。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其他有关文件,工程所处河段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Ⅸ级。《粤港澳大湾区500千伏外环中段工程跨潖江段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20吨级货船(20.0米×3.5米×0.5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作为代表船型,选用的代表船型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第一、二段线路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均采用20.8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第三、四段线路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均采用42.99米。

  (三)通航净高

  《航评报告》论证提出工程跨越航道处的最小通航净高应不小于16米的结论。设计方案提出第一、二、三、四段缆线垂弧最低点高程分别为52.06米、44.95米、95.58米、121.97米,设计通航净高分别为31.26米、24.15、52.59米、78.98米,均满足通航要求。

  (四)通航净宽

  线路均采用一档过河方案,第一、二、三、四段跨越档距分别为575米、622米、506米、615米,杆塔位于岸上,均满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本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桥梁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以及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北江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北江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