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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乡村振兴平塘社区示范点打造项目(二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3-09-15 16:57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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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3〕439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乡村振兴平塘社区示范点打造项目(二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人民政府:

  关于乡村振兴平塘社区示范点打造项目(二期)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乡村振兴平塘社区示范点打造项目(二期)涉水工程包括水上栈道和桥梁工程,水上栈道以知青桥为起点,沿大海环河西岸向南至五水交汇口,总长约2.0千米;桥梁工程为新建五彩桥(为公园内人行景观桥),桥梁沿大海环河自西向东分别跨越前进运河、平塘冲平塘船闸口门段,往东南侧沿着平塘水闸布置,跨越前进运河桥梁桥墩轴线与水流流向交角约5°,跨越平塘冲平塘船闸口门段桥梁桥墩顺水流布置。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河段河床基本稳定,综合考虑选址相关因素,在桥梁采取加大通航孔跨径等措施的前提下,水上栈道与五彩桥选址均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及其他有关文件,工程所涉大海环河、前进运河、平塘冲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分别为Ⅴ级、Ⅷ级、Ⅷ级。《乡村振兴平塘社区示范点打造项目(二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工程所处大海环河选用300吨级货船(55.0米×8.6米×1.3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300吨级驳船(35.0米×9.2米×1.3米),前进运河、平塘冲选用30吨级货船(24.0米×4.5米×0.6米)作为代表船型,选用的代表船型合理。

  (二)水上栈道平面布置

  本工程采用高桩结构,栈道桥面宽2.2米,局部扩大平台最宽6米,工程基本沿现有堤岸或滩涂地临岸或临水沿线布置,新建平台均未超出现有的构筑物边线。水上栈道与现状、规划航道边线最近距离分别约15.2米、5.5米,新建平台与现状、规划航道边线最近距离分别约13.6米、1.6米。根据《航评报告》关于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拟建亲水栈道工程对航道冲淤和水流条件的影响不大,工程建设对通航条件影响小。

  (三)桥梁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五彩桥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1.016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0.14米。

  (四)五彩桥通航净空尺度

  《航评报告》论证提出跨越前进运河桥梁采用单孔双向通航方案,跨越平塘冲平塘船闸口门段桥梁采取单孔单向通航方案。设计方案提出跨越前进运河桥梁通航孔跨径(航道轴线垂直方向投影)28.7米,通航净宽26.7米,通航净高5.6米;跨越平塘冲平塘船闸口门段桥梁通航孔跨径(航道轴线垂直方向投影)14.4米,通航净宽12.4米,通航净高5.0米。上述尺度均满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桥梁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本工程同步建设。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桥梁、船闸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以及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四)工程建设单位应妥善做好施工期船舶疏导工作。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要求拆除围堰、钢栈桥、平台等,并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物等。

  (五)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工程附近航道整治、航道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珠海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珠海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