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规定,机动车必须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无过错均可获经济补偿,保险公司必须及时支付或垫付交通事故抢救费用等。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在《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即10月1日之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市交警部门人士指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予以强制实施的保险,其最突出的亮点体现在“以人为本”。根据《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这意味着,无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均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但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在接到交管部门“先行垫付”通知并核对后,必须及时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否则,一旦造成严重后果,保险公司将面临“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最严厉处罚。但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三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只承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完成垫付以后,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条例》规定,驾驶员违法行为记录、肇事比率将与保费直接挂钩,以一年为期限,一年内无违法记录,次年保险费率将降低。如果驾驶员保持违法行为“零”记录,保险费率将逐年降低,直至降至最低标准。相反,被保险机动车发生违法行为或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不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