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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不同道路的车速进行了重新规定。根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 公里。
此外,新交法对高速公路的限速作了上调,最高时速由110公里升至120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