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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水路客(渡)运油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1-04-13 19:32

  为进一步贯彻绿色发展、安全发展新理念,加大贫困地区补贴力度,解决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化补贴结构,保障农村群众基本水路出行,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草拟了《广东省农村水路客(渡)运油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直接在页面下方评论区留言提交意见;

  二、有关意见建议请书面反馈至zhangjunfeng@gdcd.gov.cn;

  三、也可电话反馈至孙辉泰,020-83730031;张俊峰,020-83730563。


  相关附件:

  附件1: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农村水路客(渡)运油价补贴资金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关于《广东省农村水路客(渡)运油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docx


附件1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农村水路客(渡)运油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水路油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化补贴结构,促进水路客运行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远洋渔业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133 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助政策调整成效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财审〔2017〕97号)等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农村水路油价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拨付我省用于岛际和农村水路客(渡)运油价补贴的资金,由费改税补助和涨价补助两部分资金构成,通过油价直接补贴和统筹使用两种方式,由财政拨付各地使用。

  第三条 统筹使用资金用于水路客(渡)运行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等项目,为油价补贴中涨价补助资金的60%,国家政策如有变化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整。补助对象为水路客(渡)运船舶所有人或建设项目的业主。

  第四条 油价直接补贴资金由费改税补助资金和涨价补助资金的40%构成,用于农村水路客(渡)船运营补贴(含船舶维修补助),与船舶的客位数或主机功率数、运营系数、地区调节系数、义渡调节系数或岛民/村民占比、安全生产系数、船型系数挂钩。补贴对象为水路客(渡)运船舶实际经营人,实际经营人与船舶所有权人不一致的须提供有关合同。

  第五条 资金申报年度是指上一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其中,2020年为过渡年份,特指2020年1月1日~9月30日。


第二章  油价直接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及分配方法

  第六条 岛际和农村客运船舶补贴范围

  客运经营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或认可的水路经营许可证明,经营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船(除国际客运、大陆与港澳台间客运外)须具有船舶登记证、船舶检验证书、乘客定额证书、船舶营运证等船舶证书。高速客船作为岛民或村民唯一出行工具的,可列入补贴范围。

  第七条 岛际和农村客运油价直接补贴分配计算方法

  以船舶综合功率数为单位补贴燃油费用

  营运单船补贴金额=单船综合功率数/全省营运船舶综合功率总数×资金总额

  单船综合功率数=船舶主机额定功率×运营系数×地区调节系数×岛民或村民占比×船型系数×安全生产系数

  船舶主机额定功率以船舶检验证书为准。

  运营系数为船舶实际营运天数(新建、报废、检修、极端天气停航等均不算入营运时间)与资金申报年度天数的占比。条件成熟时,营运系数按资金申报年度船舶实际营运里程计算,船舶实际营运里程以船舶AIS轨迹里程为准。

  地区调节系数是油补资金向粤东西北地区和欠发达山区倾斜的区域调节系数。根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地区调节系数分四档(见附件1):第一档为中央苏区、海陆丰革命老区困难县、少数民族县,地区调节系数为3;第二档为除第一档外的北部生态发展区和东西两翼沿海经济带市县,地区调节系数为2;第三档为珠三角核心区财力相对薄弱市县,地区调节系数为1.5;第四档为珠三角核心区其他市县,地区调节系数为1。

  岛民或村民占比(四舍五入后取整数)是指资金申报年度岛民或村民实际购买的客票数占资金申报年度售票总数的比例。

  船型系数是油补资金对不同客船船舶类型的调节系数,客滚船的船型系数为0.5,客船的船型系数为1。船舶类型以船舶检验证书为准。

  安全生产系数是对资金申报年度内营运船舶出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安全生产事故予以惩罚的调节系数。安全生产系数基础分为1,资金申报年度内营运船舶受到水上运输主管部门或海事部门非情节严重处罚的,每累计3次扣0.05;受到情节严重处罚的,每发生1次扣0.05。补助期限内营运船舶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每发生1次一般事故的扣0.05,每发生1次较大事故扣0.1,每发生1次重大事故扣0.2,每发生1次特别重大事故扣0.3。根据以上扣分规则安全生产系数进行累计扣分,最低为0。营运船舶受到水上运输主管部门的处罚以各地交通综合执法部门处罚信息为准;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以各地水上运输主管部门相关信息为准;受到海事部门的处罚以海事部门处罚信息为准。(因2020年为过渡年份,安全生产系数按1计,下同。)

  第八条 农村渡运船舶补贴范围

  (一)经辖区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渡船须持有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

  (二)公路部门管辖的公路渡口渡船须持有公路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船舶须持有海事管理部门颁发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船舶检验证书》《乘客定额证书》。

  第九条 农村渡运船舶油价直接补贴分配计算方法

  (一)以船舶为单位补贴渡工劳务费用:

  义渡船舶单船补贴金额=义渡船舶单船每月补贴标准×12×运营调节系数

  非义渡船舶单船补贴金额=非义渡船舶单船每月补贴标准×12×运营调节系数

  义渡船舶是指不收取乘客费用,免费提供渡运服务的渡口渡船。非义渡船舶是指除义渡船舶之外的其他农村渡运船舶。每个渡口核定纳入义渡补贴范围的船舶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艘。

  义渡船舶单船每月补贴标准为2000元/月,非义渡船舶按单船每月补贴标准为1000元/月。

  运营调节系数:当运营系数大于0.5时,运营调节系数为1;当运营系数大于0且小于等于0.5时,运营调节系数为0.5;当运营系数等于0时,运营调节系数为0。

  运营系数同第七条规定。

  (二)以船舶综合客位数为单位补贴燃油费用

  农村渡运船舶油价直接补贴重点对象是保障岛民或村民日常出行的客渡船,车渡船不作为重点保障对象,均以船舶综合客位数为单位计算补贴燃油费用:

  单船补贴金额=单船综合客位数/全省运营渡船综合客位总数×资金总额

  单船综合客位数=载客定额×运营系数×地区调节系数×义渡调节系数×安全生产系数

  载客定额以船检证书为准。载客定额少于12个客位的,按12个客位计。

  义渡调节系数是向义渡倾斜的调节系数。义渡调节系数为2,非义渡调节系数为1。

  运营系数、地区调节系数、安全生产系数同第七条规定。单船综合功率数、单船综合客位数四舍五入后取整数,单船补贴金额、运营系数、岛民或村民占比取小数点后2位。

  第十条  不纳入油价直接补贴范围情况: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岛际和农村水路客(渡)运油价直接补贴资金申报和补贴范围:

  (一)未经许可或批准,从事岛际和农村水路客(渡)运的。

  (二)资金申报年度未参与运营的。

  (三)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的其他不符合补助资金申报和补贴范围的。


第三章  统筹使用资金应用范围及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统筹使用资金应用范围

  (一)普通客船、客滚船、高速客船、客货船、车(客)渡船等客(渡)船新建或动力系统改造(快艇不属于补助范围)。

  (二)水路客运联网售票等信息化建设项目和全省水路客运行业结构调整、行业管理提升等专项工作。

  (三)交通运输部或省委、省政府等上级部门政策要求的有关补助事项。

  第十二条 水路客(渡)船新建或动力系统改造补助要求

  (一)客(渡)船新建是指自行建造或者购买未投入使用过的船舶,用于新增运力或者更新旧船舶的运力。

  (二)客(渡)船动力系统改造是是指发动机动力系统更新。

  (三)客(渡)船必须实际投入营运,并且在资金申报年度提出申请。

  (四)自行建造船舶或购买的船舶在获得统筹使用资金补助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或卖出,否则应退还全部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水路客(渡)船新建或动力系统改造补助标准

  (一)新建、购买柴油动力渡船补助标准按船舶新建结算发票金额的50%补助,但不超过表一的限额;渡船柴油动力系统改造的补贴标准按实际改造结算金额的50%补助,但不超过表一限额。

  (二)新建、购买柴油动力客船补助标准按船舶新建结算发票金额的30%补助;客船柴油动力系统改造的补贴标准按实际改造结算金额的40%补助;以上两项补助均不得超过表一限额。

  表一   船舶更新改造补助限额表

 项目标准

材质

20客位以下(不含20客位)

20-50客位(不含50客位)

50-70客位(不含70客位)

70-100客位(不含100客位)

100-180客位(不含180客位)

180-250客位(不含250客位)

250客位以上

钢质

30万元

50万元

70万元

90万元

150万元

180万

210万

玻璃钢

40万元

60万元

80万元

100万元

160万元

190万

220万

铝合金

50万元

80万元

120万元

150万元

240万元

360万元

500万元

碳纤维

100万元

200万元

250万元

300万元

400万元

500万元

800万元

  (三)新建、购买新能源客(渡)船补助标准按船舶新建结算发票金额的65%补助,但不超过表一限额的2倍;新能源客(渡)船动力系统改造按船舶新能源动力三大系统(LNG动力船含主动力系统、储供系统、安防报警系统;电池动力船含储能设备、电池管理系统、推进系统)结算金额的70%补助,但不超过表一限额。

  (四)补贴金额计算

  单个项目补贴金额=补助标准×投入营运系数×安全生产系数

  投入营运系数是对补助期限内项目进度快、投入营运早的奖励性系数。投入营运系数分四档:第一档为补助期限内第一季度实际投入营运的,投入营运系数为1.06;第二档为补助期限内第二季度实际投入营运的,投入营运系数为1.04;第三档为补助期限内第三季度实际投入营运的,投入营运系数为1.02;第四档为补助期限内第四季度实际投入营运的,投入营运系数为1。(补助期限的规定同第十一条,2020年过渡年投入营运系数按1计)

  安全生产系数是对补助期限内项目申请人或企业出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事故和不良信用予以惩罚的调节系数。安全生产系数基础分为1,补助期限内项目申请人或企业受到水上运输主管部门或海事部门处罚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扣分规则和依据同第六条规定。项目申请人或企业上一年度水运信用等级为“C”级或被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的,安全生产系数为0。水运信用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运信用信息为准。因2020年为过渡年份,安全生产系数按1计。

  第十四条 统筹使用资金安排原则

  统筹使用资金安排优先次序如下:优先补助渡船项目、新能源客船项目,最后补助常规动力客船项目。

  (一)渡船项目补助

  当统筹使用资金大于等于渡船项目补贴资金之和时,单个项目按照第十三条核准的补贴金额进行补助;不足时,按以下公式计算补贴金额:

  单个渡船项目补贴金额=单个渡船项目补贴金额/渡船项目补贴金额之和×统筹使用资金

  (二)新能源客船项目补助

  剩余的统筹使用资金大于等于新能源客船补贴资金之和时,单个新能源客船项目按照第十三条核准的补贴金额进行补助;不足时,按以下公式计算补贴金额:

  单个新能源客船项目补贴金额=单个新能源客船项目补贴金额/新能源客船项目补贴金额之和×(统筹使用资金-渡船项目补助资金)

  (三)常规动力客船项目补助

  当补助前两项后剩余的统筹使用资金大于等于常规动力客船补贴金额之和时,常规动力客船项目按照第十三条核准的补贴金额进行补助;不足时,按以下公式计算补贴金额:

  单个常规动力客船项目补贴金额=单个项目补贴金额/常规动力客船项目补贴金额之和×(统筹使用资金-渡船项目补助资金-新能源客船项目补助资金)

  (四)资金申报年度统筹使用资金大于所有项目资金总和时,多余资金转入下一年统筹使用资金或再用于当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渡)运船舶油价直接补贴。

  (五)已获得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第四章  申报管理

  第十五条  油价直接补贴资金申报管理

  (一)船舶经营人在每年10月10日前将本年度补贴申请(渡船申请须经当地村委、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并出具营运天数证明)、营运天数证明(客船以海事、航行日志、客运站售票记录等证明为准)、义渡证明(以乡镇政府提供的证明为准,每个渡口核定纳入义渡补贴范围的船舶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艘)、船舶营运里程证明(客船以海事AIS平台轨迹里程为准)及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至所在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出具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的承诺函(见附件2)。

  (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其所在地的申请材料,在10月20日前填写《农村水路客(渡)运船舶油价直接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3、4)汇总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资料的档案保存期应不少于3年。

  (三)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或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其所在地的申请材料,最终确认符合要求的补贴计划,在10月31日前填写《农村水路客(渡)运船舶油价直接补贴申请汇总表》报送至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六条 统筹使用资金申报管理

  (一)补助对象为补助期限内实际投入营运的客(渡)船项目。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客(渡)船新建或动力系统改造项目在开工前需将项目概况、造价金额、计划开工时间、计划完工时间等向所属县、市两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备。申请人应在项目完成20日内将补助申请报告及项目完成证明材料报送至所在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客(渡)船新建或动力系统改造项目的申请须提供申请报告(含项目概况、项目造价金额、项目结算金额、申请资金)、报备文件、建(改)造合同或购买合同、竣工证明、结算书、发票或付款凭证、船舶证书(改造项目须分别提供改造前和改造后的船检证书)、营运证书(渡船须提供投入运营证明)、船舶新建或改造图片等证明文件。

  (三)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其所在地的申请材料,《广东省水路客(渡)运统筹使用资金补助项目汇总表》(附件5)及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审核章后,于每年10月20日前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四)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的统筹使用资金项目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广东省水路客(渡)运统筹使用资金补助项目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在每年11月15日前将资金分配方案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按照中央资金下达要求,将补助资金下达各有关市、县(区)。

  第十八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文件后,在7日内通知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通知后,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13日内完成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及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助资金拨付象。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的管理职责如下:

  (一)审核汇总各地统筹使用资金申请,汇总各地油价直接补贴资金申请。

  (二)及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设定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

  (三)督促指导各地加快资金执行进度。

  (四)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的管理职责如下:

  (一)根据省交通运输厅报送的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有关资金及绩效目标。省财政直管县资金由省财政直接下达。

  (二)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资金申报、受理及审核、核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原始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原则上保留不少于3年。

  (二)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上报本辖区内的资金申请情况(省财政直管县资金需备注说明)。

  (三)制定本地区资金分配方案,加快资金支出执行进度、组织开展绩效自评。

  (四)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的申请发放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基础台帐。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职责如下:

  (一)及时将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拨付到补贴对象;

  (二)对本地区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开展监督检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油价直接补贴和统筹使用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建造楼堂馆所等与水路客(渡)运行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纳入诚信管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收回省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X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同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农村水路客(渡)运油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粤交〔2019〕7号)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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