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要求,现将《铁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2021年7月29日-2021年8月9日(共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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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表.pdf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铁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铁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主导投资建设的城际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及广东省审批核准的高速铁路等省管铁路新建、改扩建工程在施工期间开展的平安工地建设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平安工地,是项目从业单位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推行安全风险管理和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一线三排”工作机制,强化事故隐患“零容忍”理念,不断推进施工现场安全文明与施工作业标准化、规范化有机统一,提升铁路建设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工地建设“零事故”“零死亡”目标,保障项目建设本质安全的重要载体。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是指从事铁路工程建设(含代建)、施工、监理以及EPC总承包等活动的单位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EPC总承包、施工、监理单位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
第四条 平安工地建设管理主要包括工程开工(复)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施工过程中的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等。在铁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过程中,鼓励从业单位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装备,稳步推进智能建造,提升信息化、数字化水平,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条 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办法适用的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各地级以上市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铁路投资建设主体(以下统称考核评价管理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铁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要求
第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施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实现“安全管理精细化、风险管控科学化、管理手段信息化、班组建设规范化、现场防护标准化、隐患治理常态化、应急救援程序化”目标,并持续改进。
第七条 建设项目应当推进风险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动态管理”的原则,重点开展施工安全和稳定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规避安全风险,降低和减少风险灾害及风险损失,并高度重视突发性和灾难性风险。
第八条 平安工地建设按照铁路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化等有关标准,开展施工安全管理和现场安全管控。以管理制度标准化、人员配备标准化、现场管理标准化、过程控制标准化为基本内涵,以技术标准、管理标准、作业标准和工作流程为主要依据,以机械化、专业化、工厂化、信息化为支撑手段,建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运行机制,实现平安工地建设管理目标。
第九条 平安工地建设须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在项目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予以载明。从业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所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人员、设施设备投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条 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依法依规制定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动态监测,强化风险防控,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化解安全风险。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应当全面开展风险辨识,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依据评估结论完善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对列入风险清单的风险事件,要明确相关从业单位的风险管理责任和应对措施,尤其对重大、复杂、高风险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应当认真落实高风险工点领导包保和干部带班制度,结合开(复)工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对已识别的风险进行跟踪检查记录,并采取措施控制。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应当强化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管理,针对不良地质和特殊岩土隧道、下穿或临近水域(江、河、湖、海等)易透水隧道、下穿重要建筑物盾构隧道、高墩台、挂篮及现浇支架、梁板架设安装、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特殊结构桥梁、深基坑、高陡边坡、水上围堰、临近营业线及营业线施工、地质灾害易发高风险工点、铺轨架梁、特种设备及作业人员、大型机械起重吊装等重点工程部位和作业环节进行重点安全管控。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应当突出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问题治理,在平安工地建设中要严查质量安全红线问题。严格落实高风险工点安全专项方案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营业线施工方案未经批准、各项开工前置手续未履行的不得开工,隧道施工安全—5—步距超标或擅自改变开挖方法的必须停工的规定,以及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铁路局制定的《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以确保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要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常态化闭合管理,防范化解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项目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告知(预警)、整改、评估验收、报备、奖惩考核、建档等内容,逐级明确事故隐患治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按照规定对隐患排查、登记(报备)、治理、验收、评估、销号等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从业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实施应急预案,备齐备足应急物资、人员和设备,按规定组织培训和演练。
第三章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是平安工地建设的实施主体,应当确保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满足《标准》要求。项目、重难点控制工程和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向监理、建设单位申报;施工过程中,当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监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自施工合同段开工后到初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要求,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平安工地建设情况自查自纠,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自我评价,对扣分较多的指标及反复出现的突出问题,应当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完善,及时消除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自评结果报监理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平安工地建设作为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按照《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建设单位。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对照《标准》要求,每季度对监理范围内的施工单位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市级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铁路投资建设主体报告。
第十八条 铁路工程实施EPC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为施工分包单位管理主体,应当建立相应平安工地建设、考核、奖惩等制度,将实施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情况纳入施工分包合同管理,加强过程督促检查。EPC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要求,每半年对分包单位组织一次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对自身安全管理行为进行自评自纠,建立相应考核评价记录并及时存档;开(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结果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是项目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的主体,对项目平安工地建设负管理责任。负责对平安工地建设进行组织协调、检查指导、评价考核,制定建设项目平安工地建设总体目标,对EPC总承包、施工、监理单位提出施工安全管理要求,做好各参建单位协调管理工作,加强风险监控并检查实施情况,保障项目建设施工安全。应当建立项目平安工地建设、考核、奖惩等制度,将实施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情况纳入安全管理和信用评价,加强过程督促检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要求,在项目开(复)工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每半年对项目所有EPC总承包、施工、监理单位组织一次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对自身安全管理行为进行自评自纠,建立相应考核评价记录并及时存档;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结果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结—8—果,应当及时向考核评价管理单位报送。
第二十条 考核评价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将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在制定年度安全督查检查计划时,应当将所管辖铁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情况作为重点内容,每年对管辖范围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平安工地建设情况组织一次监督抽查,同时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情况,抽查不少于10%比例的施工、监理合同段,抽查应当覆盖施工期限不足一年的项目。监督抽查重点应当包括项目建设单位考核评价工作的规范性、安全风险防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实施情况、安全标准化的落实情况等。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项目要加大抽查频率。
第二十一条 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由其批复初步设计的铁路项目年度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考核评价管理单位协助配合。地级以上市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由其审批初步设计的铁路工程项目年度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铁路投资建设主体协助。
第二十二条 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结果以对照《标准》的评价得分体现。评价得分按照百分制计算,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评价得分70分及以上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施工、监理合同段首次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整改,经整改自评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复评申请。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复评,复评仍不合格的施工、监理合同段应当全部停工整改,并及时向市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铁路投资建设主体报告。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评价管理单位应当加大平安工地建设管理的督导力度,对存在平安工地建设流于形式、考核弄虚作假、评价结果不合格等问题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整改、重新考核,并予以记录,情节严重的应当通报批评,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以及施工、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未有效管控、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施工企业,应当责令停工整改、挂牌督办;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安全生产信用不良记录,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价管理单位应当按年度总结分析管辖范围内铁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情况,并可将平安工地建设成效显著的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段、监理合同段树为年度典型,及时推广经验,加大宣传力度,发挥标杆示范引领作用,并通过现金奖励和信用加分等方式予以激励。
第二十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可申请为省级平安工地建设年度典型:
(一)各单位组织的历次考核评价结果得分均在90分(含)以上,且被考核评价管理单位树为年度典型;
(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满足规定要求,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全面推行;
(三)建设项目年度完成实体工作量10%以上且累计完成实体工作量30%以上;
(四)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目标明确、措施可行、组织得力、经验突出,开工以来未发生过一般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铁路交通一般C类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当年度未发生过与工程施工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参与当年度各级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在建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监督检查的项目,其综合评分高于同一组织部门所有检查项目综合评分的平均分;
(六)项目建设单位自愿提出申请,并经考核评价管理单位推荐。
第二十六条 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铁路工程建设行业监管情况,按年度择优树立省级平安工地典型项目,并予以公开。瞒报、被举报并经核实,或者媒体曝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铁路建设项目,取消平安工地典型项目参评资格。
第二十七条 考核评价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管辖范围内的铁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情况总结报告、监督抽查情况(见附件2)、经公示的考核评价结果,以及省级典型建设项目申请资料和推荐意见(见附件3)上报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省政府联合审批初步设计并由广东省主导投资建设的路省合资铁路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按照项目审批权限,由各地级以上市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省委托审批)的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等项目,其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在平安工地建设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2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
1.适用范围
1.1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内铁路工程从业单位考核评价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1.2考核评价管理单位、建设单位可根据所辖范围或者所在工程特点和监管重点,在本标准基础上,制订相应的考核评价标准体系,在不改变相对权重的前提下,可对不带“*”的考核内容适当增减或细化,删减内容原则上应为所辖范围或所在工程项目不包含的施工环节或单位工程等。
2.考核评价程序
2.1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程序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执行。
3考核评价方法
3.1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包括安全生产条件核查,以及施工、监理、建设等从业单位考核评价两方面。
3.1.1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包括工程项目开(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核查(附表A1.1),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核查(附表A1.2)两部分。
3.1.2施工单位考核评价,包括施工单位基础管理考核评价(附表A2),以及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考核评价表(附表A3)两部分,其中施工现场考核评价由通用部分(附表A3.1)和专业部分(附表A3.2)两部分组成。
3.2考核评价
计分采取扣分制,扣分上限为各考核项总赋分值。其中,标记“*”的考核项目为必须考核的指标项。
3.3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率=符合项/(符合项+基本符合项)
3.3.1安全生产条件是省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满足合同约定的基础条件,不得有不符合项。安全生产条件符合项,是指安全生产条件满足合同约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基本符合项,是指该项安全生产条件总体满足,但在满足程度上还需要提升。
3.3.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安全生产条件,需按照施工进度分阶段经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确认;这部分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动态的,在计算这部分安全生产条件时,要结合施工单位进场报验单情况予以逐项确认统计,在监理、建设单位批复意见中明确要求修改、完善的,应视为基本符合项。
3.3.3根据考核期内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程度,在当期施工单位考核评价总分的基础上扣除相应分数(内插法)。当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率在60%以下,扣10-30分;当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率在60%~85%之间,扣5-10分;当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率超过85%以上的,则不扣分。
3.4施工单位考核评价分数=(施工单位基础管理考核评价分数×0.4+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考核评价分数×0.6)-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程度的扣分值。其中:
施工单位基础管理考核评价分数=(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应得分)×100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考核评价分数=(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应得分)×100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考核评价内容为:表A3.1和表A3.2。
3.5监理单位考核评价分数=(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应得分)×100。
3.6工程总承包单位考核评价分数=(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应得分)×100。
3.7建设单位考核评价分数=(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应得分)×100。
3.8工程项目考核评价分数(非EPC总承包项目)=[建设单位考核评价分数×0.2+Σ监理单位考核评价分数/监理单位个数×0.2+Σ(施工单位考核评价分数×合同价)/Σ施工单位合同价×0.6];。
工程项目考核评价分数(EPC总承包项目)=[建设单位考核评价分数×0.2+工程总承包单位考核评价分数×0.2+Σ监理单位考核评价分数/监理单位个数×0.2+Σ(施工单位考核评价分数×合同价)/Σ施工单位合同价×0.4]。
3.9省管铁路工程项目年度考核结果按照建设单位在本年度考核周期内考核结果累计的平均值计算。
4.考核评价结果
4.1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计算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1位。
4.2施工单位考核评价结果即为施工合同段的考核评价结果,监理单位考核评价结果即为监理合同段的考核评价结果。
4.3所有的施工、监理合同段考核评价结果均合格,工程项目总体考核评价结果方为合格。
4.4对已经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未及时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合同段,直接评为不合格。
4.5发生1起一般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施工单位直接评为不合格,负有直接责任的监理单位在考核评价得分基础上直接扣10分;发生2起一般或者1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监理单位在考核评价得分基础上直接扣15分,建设单位在考核评价得分基础上直接扣15分;发生1起与工程施工相关的一般以上生产安全非责任事故,对应的施工单位在考核评价得分基础上直接扣10分,监理单位在考核评价得分基础上直接扣5分,建设单位在考核评价得分基础上直接扣3分;发生2起与工程施工相关的一般以上生产安全非责任事故,对应的施工单位直接评为不合格,监理单位在考核评价得分基础上直接扣10分,建设单位在考核评价得分基础上直接扣5分。发生3起生产安全事故的,负有直接责任的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直接评为不合格。 EPC总承包单位考核评价参照监理单位扣分标准执行。
4.6项目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停工整改2次以上,被考核评价管理单位或者省管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挂牌督办、行政处罚、约谈项目法人及企业法人、或逾期不落实书面整改要求的,或者在考核评价过程中,发现存在明显安全管理漏洞、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反复存在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工程项目计算得分的基础上酌情扣5-15分。
附表A:铁路工程考核评价表格
A1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表
A1.1工程项目开(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表
A1.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表
A2施工单位基础管理考核评价表
A3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考核评价表
A3.1施工单位施工现场(通用部分)考核评价表
A3.2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考核评价表
A4监理单位考核评价表
A5EPC总承包单位考核评价表
A6建设单位考核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