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征求广东省公路与省管铁路交叉(并行)工程 施工质量安全协同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0 18:12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要求,现将《广东省公路与省管铁路交叉(并行)工程 施工质量安全协同管理意见》通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2022年5月10日~5月19日(共7个工作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将意见、建议反馈我厅:

  1.直接在页面下方评论区留言提交意见;

  2. 反馈意见受理人及电话:钟长云  020-83730086

  相关附件:广东省公路与省管铁路交叉(并行)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协同管理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

  广东省公路与省管铁路交叉(并行)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协同管理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并规范我省公路与省管铁路建设项目交叉(并行)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强各建设项目协调联动并建立各参建单位间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机制,现对我省公路与省管铁路交叉(并行)工程同步实施质量与安全生产协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落实。

  一、协同管理目的

  加强我省同步建设的公路与省管铁路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协调联动,解决公铁交叉(并行)工程施工、管理等方面沟通不畅、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确保公铁交叉(并行)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我省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顺利、有序推进。

  二、协同管理原则

  公铁交叉(并行)工程协同管理遵循“设计施工方案可靠,交叉施工时序合理,监测检测信息共享,应急处置联动高效,安全质量风险可控”的原则,开展各项协调工作。

  公铁交叉(并行)工程各参建单位之间应加强沟通协调,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信息共享,确保建设公铁项目质量安全。原则上公铁交叉(并行)工程建设期间的各协调事项应由参建各方先行内部协商解决,经协商不一致的,报属地公路、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对经地市和建设单位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省交通运输厅统筹协调解决。

  三、协同管理机制

  (一)协调机构

  我省公路与铁路建设项目存在交叉(并行)工程的,公路及铁路项目建设单位双方应主动建立质量安全协同管理机制,原则上由交叉(并行)工程后进场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公路、铁路项目参建各方共同成立协调小组。

  (二)工作机制

  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协调小组例会,对当月公铁交叉(并行)工程建设各类问题进行梳理并协调讨论解决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及完成时限。例会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召开,或协商确定召开时间和会议形式。

  四、协同管理范围

  广东省内公路建设项目(含高速公路、国省道和农村公路)与省管铁路建设项目(含城际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广东省审批核准的高速铁路和路省合资省方控股铁路等)新建、改扩建工程交叉(并行)工程在同步施工期间的质量、安全管理活动。

  五、协同管理内容

  按照“畅通渠道,厘清界面,明确责任,科学应对” 的原则,建立“协调联动、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做好公铁交叉(并行)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加快公铁各相关方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查报备工作,原则上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资料后,协调小组应协调各方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查报备。后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设计阶段按规定向被交叉(并行)项目管理单位提请对工程方案审查确认。

  (一)各方职责

  1.建设单位

  (1)建立协同管理机制,组织各方参建单位共同成立协调小组,召开协调小组例会。

  (2)督促各方签订监管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3)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对接、审核,互相交底,明确公铁各方设计、施工要求,督促本项目设计、施工方案向对方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确认报备。

  (4)必要时组织开展安全影响评估。

  (5)按照规定组织办理报建、报批等手续。

  (6)组织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及时共享信息。

  (7)组织交叉(并行)工程中本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工作,验收过程邀请相关方代表参与。

  (8)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及信息上报,落实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作要求。

  2.设计单位

  (1)在项目设计阶段,根据交叉(并行)工程的特点,制定风险源控制清单及应对措施,组织勘察设计工作,编制交叉(并行)工程设计文件。

  (2)按要求参加协调小组例会。

  (3)提供设计文件,供相关方及专家审查,并根据审查会提出的意见修订完善,送相关方报备。

  (4)开展交叉(并行)工程段施工图设计交底,明确设计要求。

  (5)参与施工方的施工专项方案审查。

  (6)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3.监理单位

  (1)按要求参加协调小组例会。

  (2)负责管辖区段监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协议的签订,严禁未签订协议施工。

  (3)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要求将专项方案向相关方报备。

  (4)督促施工单位现场探查、核实交叉(并行)工程具体影响范围。施工作业前,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要求对相关区域设置警戒标识。

  (5)组织管辖区段的工程预验收工作。

  4.施工单位

  (1)按要求参加协调小组例会。

  (2)对施工风险进行辨识、评估,梳理风险源控制清单,制定风险管控的具体措施。

  (3)编制交叉(并行)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评审、上报审批,评审专家组中须包含有对方工程相关领域专家,并将修改完善后的方案以书面形式相互报备。

  (4)与相关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5)按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共享监测信息。

  (6)施工内容及计划提前报备相关方,重大风险作业提前告知。

  (7)按要求及时上报日报、周报、月报等相关报表。

  5.监测单位

  (1)按要求参加协调小组例会。

  (2)监测单位资质、人员配置、监测设备需满足监测工作需求。

  (3)根据设计文件编制专项监测方案,组织专家评审,修改完善并及时报备。

  (4)监测数据应真实、准确、可靠,监测信息及时与相关各方共享,按要求参与数据分析与处置措施研究。

  (二)施工图设计交底

  公铁交叉(并行)工程中,由后实施项目的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图设计交底,形成交底纪要,明确各方设计要求,共同制定风险源控制清单,确定风险管控的设计措施。相关单位根据纪要修改完善设计方案,并互相书面报备。

  (三)施工方案审查

  公铁交叉(并行)工程中,由后实施单位牵头组织对交叉(并行)工程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明确参建方项目建设时序及风险源控制清单,制定风险管控的具体措施,将修改完善后的方案以书面形式相互报备。

  设计和施工方案有调整的,应及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安全协议

  公铁交叉(并行)工程正式施工前,公路和铁路施工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五)现场施工管理

  现场作业前,施工单位需将作业计划和内容相互报备。作业过程时,须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作业场地尽量错开,减少干扰,并在施工区域设置警戒标识,加强治安保卫工作,不得影响其他参建方安全生产及工程质量。严禁擅自破坏和拆除现场安全防护设备和设施,如确需拆除、改动部分安全防护设备和设施的,须告知相关方并征得同意,在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由于安全防护设备和设施拆除、改动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及其他损失的,由拆除、改动方负责。

  (六)数据监测

  各参建方施工单位应分别对各自工程结构物进行位移、沉降监测,如涉及临近既有结构物的位移、沉降监测的工作,应由各方共同开展,监测数据共享,也可共同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开展监测。监测数据异常时,协调小组应组织核查影响范围内的设施保护情况,召开数据分析会,制定处置措施。

  (七)应急联动

  各相关方应建立联动应急沟通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并指导实施,有效处置交叉(并行)施工导致的突发事件,及时解决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并尽可能为对方创造安全施工条件、作业环境。当发生应急情况时,由现场施工、监理单位第一时间报送给责任单位负责人,责任单位负责人第一时间报送协调小组,协调小组通知各相关单位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八)信息共享

  为实现信息共享,保证各方及时、准确地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及下一步施工计划,规范信息报送,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统筹协调工作,并指定一名具体经办人员作为本单位的联络员,负责日常信息联络、沟通对接及办理有关事项。

  (九)工程验收

  公铁交叉(并行)工程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各自施工范围内的工程验收,邀请交叉(并行)工程的相关单位代表参加验收会,并视情况邀请属地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参加。验收后,公铁交叉(并行)工程相关资料应及时归档保存,主要包括:

  1.建(构)筑物安全影响评估;

  2.监控量测共同验收资料;

  3.历次协调会议纪要及专家意见的资料;

  4.公铁双方建设单位安全监管协议和施工单位安全协议。

  (十)惩戒措施

  公铁交叉(并行)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坚决杜绝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信息沟通不畅而导致产生质量安全隐患,确保公铁交叉(并行)工程施工质量和生产安全。对发生公铁交叉(并行)工程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的,我厅将按规定将相关失信行为纳入公路或省管铁路信用评价,并取消年度“平安工地”评定资格,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其他

  (一)公路与规划铁路、铁路与规划公路存在交叉(并行)情况的,规划项目应提前开展工程方案研究工作。双方应加强沟通协调,按规定程序办理交叉(并行)设计方案审批(查),必要时可提前开展交叉工程方案设计、签订协议等,以促进公路、铁路协调融合发展。

  (二)公路与运营铁路,铁路与营运公路存在交叉(并行)情况的,执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及《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国铁运输监〔2021〕31号)、《关于公铁立交和公铁并行路段护栏建设与维护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铁运〔2012〕139号)等国家、省及行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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