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

关于征求《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城际铁路运营安全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的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作者:颜山平 编辑:潘艺 发布机构: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时间:2022-07-13 09:43

  为规范我省城际铁路运营安全信息报告及分析工作,提升城际铁路运营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厅组织起草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城际铁路运营安全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的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建议和意见请于2022年8月12日前发送至邮箱:guopei@gd.gov.cn 或页面下方留言。

  联系人及电话:颜山平,020—83706941,18979967693。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7月6日


广东交通运输厅关于城际铁路运营安全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城际铁路运营安全信息报告及分析工作,提升城际铁路运营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际铁路运营安全信息是指城际铁路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对运营安全和服务造成较大影响的运营安全事件信息(运营安全事件清单见附件)。

  运营安全事件达到广东省规定的事故等级的,应同时按照国家及广东省有关规定开展事故信息报送工作。

  第三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省管城际铁路的运营安全信息报告及分析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城际铁路运营安全信息报告遵循“及时快速、准确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报告

  第五条  城际铁路运输企业是运营安全信息的报送主体,依法承担运营安全信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责任。

  第六条  城际铁路运营安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收到信息报告或处于运营安全事件现场的城际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应立即向邻近车站、列车调度员或城际铁路运输企业负责人报告。

  第七条  城际铁路运营安全信息经核实确认后,城际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同时在1小时内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告,并同步报告运营安全事件发生地以及城际铁路运输企业注册地市级以上交通运输(铁路运营)主管部门。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城际铁路运输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第八条  城际铁路运营安全信息报送严格落实“及时、准确、完整”的要求,实行快报、续报、终报制度。

  第九条  城际铁路运输企业应在城际铁路运营安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向省交通运输厅快报简要情况,1小时内书面报送较为详实的综合情况,书面报送后应电话确认信息接收情况。

  第十条  书面报告信息内容应当实事求是、要素完整、内容准确,主要包含以下要内容:

  (一)发生单位;

  (二)发生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现场情况及简要经过;

  (三)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对城际铁路运营造成的影响;

  (五)初步原因分析、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下一步措施和需要协调的事项;

  (七)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第十一条  快报信息应当简明准确、重点突出,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发生单位;

  (二)发生时间、地点、性质、影响范围;

  (三)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四)对城际铁路运营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条  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齐全或者运营安全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发生变化的,城际铁路运输企业应随时掌握信息变化情况并及时核实、更正、补充续报相关信息。

  发生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每日至少续报两次,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的,根据紧急情况需要视情一日一报或一日数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

  第十三条  城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运营安全事件报告和举报。

  第十四条  城际铁路运输企业应实行专人专班制度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通讯畅通,做到随时接报、及时上报、保持联络,负责运营安全事件的核实、报告和跟踪。

  第十五条  城际铁路运输企业出现信息报告不主动、不及时、不准确,发生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等现象的,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书面通报;违反国家和省的法规规定与政策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省交通运输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章  运营安全事件分析

  第十六条  发生铁路行车事故的,事故调查处理及分析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发生其他运营安全事件的,城际铁路运输企业在报送运营安全事件信息后,应组织设备供应商以及相关责任单位对事件原因进行分析,在运营安全事件发生之日起30日内形成分析报告。

  对于事故调查分析,上级或者其他部门另有规定或要求的,执行其规定或要求。

  第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可以视情邀请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共同参与运营安全事件技术分析工作,参与专家或专业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技术分析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开展运营安全事件技术分析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技术文件、数据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运营安全事件技术分析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真实还原事发经过,形成运营安全事件技术分析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生单位;

  (二)发生经过和处置情况;

  (三)造成的人员受伤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运营安全事件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五)运营安全事件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六)与运营安全事件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城际铁路运输企业在形成运营安全事件技术分析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第四章  运营安全事件总结及警示

  第二十一条  城际铁路运输企业应按年度对本企业运营安全事件的发生情况、发生原因、发展趋势、变化规律,以及既往运营安全事件整改及防范措施实施效果等进行总结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第二十二条  城际铁路运输企业应充分吸取运营安全事件教训,进行全面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监督落实,不断提升运营安全水平。

  城际铁路运输企业应针对本企业或国内外发生的铁路交通运营安全事件,及时制作安全警示片等多种形式的安全警示材料,开展警示教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针对上一年度辖区内发生的运营安全事件,可组织辖区相关交通运输(铁路运营)主管部门、城际铁路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综合分析,研究城际铁路运营安全事件发生的趋势和规律,找出安全管理的短板和缺陷,制定加强和改进的政策措施,不断提升行业安全治理水平。

第五章 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附件1

  城际铁路运营安全事件清单

  1.列车脱轨

  列车脱轨指列车运行过程中(含调车作业)车轮轮对落下轨面(包括脱轨后又自行复轨)或车轮轮缘顶部高于轨面(因作业需要的除外),包括爬上脱轨、滑上脱轨、跳上脱轨和掉轨等。

  2.列车冲突

  列车冲突指列车、机车、车辆(包括轨道起重机)、动车、重型轨道车相互间或与设备(如车库、站台、车档等)、轻型车辆发生冲撞导致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破损。

  3.列车相撞

  列车相撞指列车、机车、车辆(包括轨道起重机)、动车、重型轨道车在运行过程中(含调车作业)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及其他障碍物发生碰、撞、轧。

  4.挤岔

  挤岔是指列车直向通过道岔时,由于道岔位置不正确,尖轨未能与基本轨密贴,车轮碾压时,将尖轨与基本轨挤开或挤坏的过程。

  5.列车火灾

  列车火灾指列车起火造成机车、车辆破损(面积达到5平方米及以上)、影响使用(失去基本功能)。

  6.列车爆炸

  列车爆炸指列车发生爆炸造成机车、车辆设备损坏、墙板、车体变形或出现空洞。

  7.列车分离

  列车分离指列车在运行过程中车辆与车辆间连接装置异常脱钩或断裂,编组始发列车或甩挂作业后未确认连结状态或因车钩作用不良而发生车钩分离。

  8.机车、车辆、动车组故障

  机车、车辆、动车组故障指机车、车辆、动车组出段(包括折返段)后,车辆发生故障(包括补机或回送机车)而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及以上。

  9.行车设备重大故障

  行车设备重大故障指机车、车辆、动车组出段(包括折返段)后,行车设备发生故障(包括补机或回送机车)而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及以上或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仅指正线)。

  10.车站、动车所、调度中心、供电所、车辆维修基地等区域发生火灾、爆炸

  11.车站、动车所、调度中心、供电所、车辆维修基地、轨行区等区域发生水害、塌方、落石、倒树、倒支柱等危及行车安全。

  12.信号系统重大故障

  信号系统重大故障是指中央和本地自动监控系统(ATS)、铁路调度集中系统(CTC)均无法监控列车运行或铁路信号联锁设备故障错误持续60分钟及以上。

  13.大面积停电

  大面积停电是指单个及以上车站、动车所、调度中心、供电所、车辆维修基地范围全部停电。

  14.通信网络重大故障

  通讯网络重大故障是指行车调度指挥通讯、车地无线通讯、通讯网络传输系统等中断30分钟及以上。

  15.桥隧结构严重变形、坍塌,路基塌陷

  16.接触网断裂或塌网

  17.乘客踩踏

  乘客踩踏是指车站因大客流、设备故障或其他突发事件引起乘客踩踏且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3人以上轻伤。

  18.电梯和自动扶梯重大故障

  电梯和自动扶梯重大故障是指载客电梯运行中发生冲顶、坠落,或电梯轿厢滞留人员90分钟及以上,自动扶梯发生逆行、溜梯。

  19.网络安全事件

  网络安全事件是指因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对旅客运营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20.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及以上轻伤,以及正线连续中断行车3小时及以上的其他运营事件。

  注:中断行车是指线路中有2个及以上车站或区间发生单向行车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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