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铁路运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省管铁路运行安全,近期,我厅组织各单位(部门)修订完善形成《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省管铁路安全运行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详情请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建议和意见请于2022年12月5日前发送至邮箱:jtt_tlyyjdglc3@gd.gov.cn。
联系人及电话:张鑫,020—83730015,13929926308。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省管铁路安全运行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省管铁路是我省综合立体交通运输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构建“一核一区一带”新发展格局,推动“双区”建设、“双城”联动,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压实省管铁路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各方职责,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至上,理顺体制机制,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技术支撑,夯实安全基础,增强安全防范综合治理能力,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全力确保省管铁路安全、稳定运行。
(二)基本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定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保持如履薄冰的高度警觉,采取有力措施补短板、强弱项、除隐患,切实落实省管铁路运营安全各项工作。
统筹协调, 分级管理。厘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加强省管铁路规划、建设、运营协调衔接,构建省管铁路运营安全综合治理体系,提升协同监管能力。
预防为先,防处并举。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加强应急演练和救援力量建设,完善应急预案体系,统筹调配应急资源,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制度保障,标准引领。完善省管铁路运营安全关键环节的管理制度、技术标准、操作规程,推行标准化管理、标准化作业,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二、建立健全综合治理体系
(三)健全管理体制机制。
省管铁路含城际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及省方审批核准的高速铁路等。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与起草省管铁路运营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有关制度、标准规范和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城际铁路、地方铁路运营安全监督管理,指导铁路专用线和专用铁路运营安全监督管理;配合国家铁路监管机构做好省方审批核准高速铁路,路省合资省方控股铁路的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参与省管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辖区省管铁路专用线和专用铁路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协助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城际铁路、地方铁路运营安全监督管理,要明确铁路运营管理部门,建立衔接高效、运行顺畅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统筹协调相关方面共同做好省管铁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铁路沿线地方政府要会同铁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环境治理的属地责任,常态化开展省管铁路沿线安全治理。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省管铁路运营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细化省级与市、县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级铁路运营管理部门做好省管铁路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国铁运营的地方铁路由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行业监管。
省管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省管铁路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治安防范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反恐防暴、内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和措施,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完善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省有关部门对口与国家有关部委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国家部委支持,在《铁路法》修订工作中进一步理顺省管铁路运营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加强省管铁路运营地方立法工作,推动修订《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推动出台省管铁路运营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明确省管铁路运营管理机构管理职能,赋予必要的履职手段,厘清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以保障行车安全和服务质量为重点,健全省管铁路运输组织、调度指挥、客运组织与服务、设备设施维护等业务管理制度。加强路地联防联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省管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路地联防联控和巡检巡查制度、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急性传染病综合防治等制度措施。
(五)做好规划建设与运营的衔接。
由省内运输企业运营的省管铁路,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设置运营服务专篇,省相关部门在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时征求同级铁路运营管理部门意见。省管铁路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设施设备和场地、用房等,要与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有关工程投资应当纳入项目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省管铁路原则上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确定运营单位,运营单位要提前介入项目建设管理和验收。进一步优化初步验收和运营安全评估工作程序,及时制定出台初步验收及运营安全评估标准。建立健全铁路运营管理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参与、运输企业具体实施的省管铁路开通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机制。
三、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六)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强化标准化建设对省管铁路运营安全的保障引领作用,制定符合省管铁路特点和实际情况的运营管理技术标准,完善设备设施管理标准、客运组织和服务标准。严格按规定划定省管铁路安全保护区,巩固省管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综合治理成果,形成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双段长”制,及时协调解决影响沿线安全环境的重大事项,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省管铁路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为基础、以隐患排查和治理为手段,形成涵盖运营管理全过程、各专业、全层级的安全监控长效机制。强化防汛管理,省管铁路生产经营单位要明确汛期应急处置标准和决策程序,明确汛前、汛期巡查、问题整改、抢险抢通的操作流程、工作规定,明确各专业部门、岗位人员职责。
(七)强化各级政府安全监管。
建立健全运营期间安全评价与专项安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立运营期间安全评价制度,制定安全评价标准,明确评价内容和程序,定期对省管铁路运营安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建立日常、春运、汛期等专项监督检查制度,明确频次、方法、标准,有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建立健全安全信息报送和分析制度,督促省管铁路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报送安全事件信息。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铁路运营管理部门要建立安全事件警示库,及时组织分析安全事件发生的原因、管理存在的不足,并及时进行警示提醒;要将评估、评价、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省管铁路生产经营单位,省管铁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整改。
(八)全力抓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管铁路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及时制定省管铁路运营疫情常态化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引并监督实施。各级铁路运营管理部门做好与属地疫情防控工作机构、省管铁路生产经营单位的沟通、对接,完善路地联防联控机制,要督促省管铁路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省管铁路生产经营单位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应当完善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疫情防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和业务培训,严格做好员工健康管理;制定应对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手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应急演练。
(九)加强人才技术队伍保障。
鼓励省内各类院校设置铁路相关专业或者专业方向,鼓励省管铁路生产经营单位与大专院校建立联合办学机制,扩大人才培养规模,提高人才培养效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与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的沟通协调,争取国家部委支持我省建立铁路运营相关专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制和职业准入制度;建立广东省铁路运营专家库,视情况邀请专家参与安全生产规划和制度建设、监督检查等工作。推动建立省管铁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制度。省管铁路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岗位持证上岗制度。
四、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十)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及时修订完善《广东省处置行车事故突发应急预案》,进一步细化完善省管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省管铁路应急处置工作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省管铁路运营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省管铁路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完备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企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预案操作手册(现场处置方案),明确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现场操作规范、工作流程等,并立足实战加强一线人员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铁路运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省管铁路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监督。
(十一)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省管铁路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需要配备应急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抢险队、微型消防站,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加强与沿线政府、公安机关和消防救援、卫生防疫等机构的沟通、联系,完善应急联动机制。相关单位要加紧配备救援列车、应急救援基地等应急救援设施设备,配备专业人员,组建应急救援队伍。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铁路运营管理部门建立省管铁路应急救援资源台账,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和力量的统筹调配。
五、保障措施
(十二)完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进一步明晰市、县两级的安全管理职责,抓紧明确铁路运营管理部门,健全监管队伍,提升监管能力。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快完善省管铁路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制订运营监督管理工作手册,加强对铁路运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教育。
(十三)深化协同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与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的沟通、对接,统一监督检查标准,协同开展省管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铁路运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管协调机制,推行联合评估、联合检查、互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