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管理,引导和促进出租汽车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厅综合运输处反映。
联系人:朱鸿国
联系电话:020-83835328-25013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主题词:交通 运输 质量 考核 通知
抄送:省城市公共交通协会。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1年 5月17日印发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
考核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管理,加快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出租汽车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辖区范围内的出租汽车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出租汽车企业的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具有合法营运资格,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或者时间计费的5座以下的小型客车。
第三条 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五条 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六条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主要包括:
(一)经营管理指标: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人员配置、驾驶员管理、车辆管理、车辆产权、收费管理、财政补贴落实、指令性任务执行、企业稳定、基础台帐、企业质量信誉档案、统计资料报送等情况;
(二)服务质量指标:企业形象、车容车貌、投诉管理、科技设备应用、车辆节能环保、经营违章违法率、有效投诉率、新闻媒体曝光情况以及企业荣誉等情况;
(三)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监管、应急管理、安全学习、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
第七条 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见附件1《广东省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加分项总分为100分。
在考核总分中企业经营管理指标为450分、服务质量指标为300分、安全生产指标为250分。
企业形象、人文关怀、科技设备应用、节能环保及企业荣誉等为加分项目。
第八条 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
1.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2.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未发生因企业管理原因,导致非法集体上访、罢运、游行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行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事件;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达850分及以上。
(二)考核期内符合以下条件,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
1.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2.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未发生因企业管理原因,导致非法集体上访、罢运、游行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行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事件;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700分至849分。
(三)考核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级:
1.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2.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未发生因企业管理原因,导致非法集体上访、罢运、游行
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行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事件;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600分至699分。
(四)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
2.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3.发生因企业管理原因,导致非法集体上访、罢运、游行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行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事件;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分的;
5.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考核材料,拒不改正的;
6.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7.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或驾驶员的原因,对旅客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以及受到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三章 考核组织和范围
第九条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由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成立考核组开展初评,考核结果报地级以上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评定。
企业所在地为设区市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成立考核组组织评定。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初评、审核、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组织复核。
第十条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组人员应达到5人或者以上单数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出租汽车协会或城市公共交通协会有关人员;
(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管理人员;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从事出租客运管理、运政执法、车辆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企业设立的全资、绝对或相对控股且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质量信誉等级由其子公司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单独考核、评定。
企业设立的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分公司质量信誉情况由其分公司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考核评分,出具书面证明,但不进行等级评定。
总公司同时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的,由总公司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总公司经营的出租汽车客运质量信誉考核分数以及子(分)公司的质量信誉考核分数,以综合平均得分进行等级评定。
子(分)公司与总公司分属不同信誉考核实施机构的,由子(分)公司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子(分)公司相关考核证明文件抄送总公司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企业除经营出租汽车客运外,经营其他道路运输业务的,应按照各自评分标准和程序,分别评定其质量信誉等级。
第四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企业及企业所在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质量信誉档案(含电子档案,下同)。质量信誉档案主要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等信息及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营运出租汽车和企业子、分公司等信息。
(二)经营管理情况:现场查验企业管理机构、管理制度、人员配置、职责分工、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企业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统一服装以及企业管理基础台帐、质量信誉档案、统计资料报送等情况。
(三)驾驶员管理情况:现场查验驾驶员招聘、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顶班和主副班管理、驾驶员激励和约束机制、退出机制等制度建设,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与企业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的相关缴费凭证以及驾驶员培训、学习等证明材料,企业设立驾驶员餐饮、休息、娱乐和学习场所情况。
(四)车辆管理情况:现场查验企业购买车辆凭证、车辆技术档案、设施设备有效使用情况以及车容车貌、检查记录;提供企业使用车载视频、显示屏等科技设备及使用清洁燃料或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营运车辆数量和车牌号;提供企业应投保第三者交通强制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数量、按有关要求应缴保险费用及实际投保情况和承运人保险单。
(五)收费管理情况:现场查验企业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公示情况和企业收取驾驶员相关费用的收费凭证,以及营运出租汽车运价执行情况。
(六)财政补贴落实情况:提供企业享受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及企业按有关规定应实际下发出租汽车驾驶员的金额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提供下达任务的部门、时间和要求、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客运量情况。
(八)企业稳定情况:提供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
(九)投诉管理情况:现场查验企业设立投诉电话及公布情况;提供社会投诉受理时间、处理完成时间、规定处理时限和投诉人回访记录等证明材料。
(十)经营违章违法情况:提供每次违章、违法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法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一)有效投诉情况:提供每次服务质量有效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
(十二)新闻媒体曝光情况:提供每次曝光新闻媒体的名称、日期、事件人物、车辆、内容以及曝光事件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结果等。
(十三)安全生产系统管理:现场查验企业安全例会记录、安全检查和整改记录、应急管理制度、安全学习记录等原始资料或台帐及每次应急演练的书面介绍和演练照片。
(十四)交通责任事故情况:提供企业营运出租汽车发生的同责以上交通事故年度汇总表(含每次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以及年度每次同责以上交通事故报表、公安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交通事故责任初步鉴定意见。
(十五)企业荣誉:提供企业受到地级市以上新闻媒体正面报道或受到地级市以上党政机关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表彰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企业及其下设子、分公司应当加强对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认真做好现场查验资料的准备工作,如实将企业需提供的有关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并按照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相关情况,经核实后及时记入本单位的质量信誉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外地营运车辆违法违章经营时,要将违章情况和处理结果抄告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抄告后,应及时将违法违章情况记入本单位的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并定期通报营运车辆所属企业。
第十六条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
遇特殊情况,地级以上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报经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可适当调整考核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 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如实报送《广东省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报告》(见附件2)及相关材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已经掌握被考核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情况的,可不再要求企业报送此项指标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及时成立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组,对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考核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核实结束后,对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按照评分表进行考核初评,并将初评结果连同有关资料报授权其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
第十九条 地级以上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辖区所有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所得分数和考核初评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企业,并在当地主要媒体或指定互联网站上公示15天。
被考核企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公示机构书面申诉或举报,申诉和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考核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漏举报人信息。
公示结束后,地级以上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各项指标的最终结果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
第二十条 地级以上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于每年6月15日前将辖区内所有上年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上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于每年6月30日前在指定互联网站上将考核结果进行公布。
第五章 奖惩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应作为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企业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企业参加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招投标时,其历年质量信誉等级应作为评标的重要评价内容。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上年度考核成绩为A级,所在地地级以上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责令其进行为期3个月的整改。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上年度考核成绩为B级,所在地地级以上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责令其进行为期半年的整改。
企业连续两年质量信誉考核为B级,由原许可机关按有关规定收回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权,并注销其相应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第二十四条 在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考核组工作人员工作严重失职,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业户的质量信誉考核,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附件1:
广东省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
序号 |
考评内容与分数 |
评分要求 |
自评分 |
初评分 |
终评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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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经营管理450分 |
组织机构 (20分) |
应设立经营、安全技术、财务、行政等管理部门,工作责任明确,并按规定建立党团、工会组织。组织机构不健全,每缺少一项,扣10分;职责不明确的,扣5分;未按规定建立党团、工会组织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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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20分) |
应建立安全、营运、员工管理、车辆管理、合同管理、投诉处理、财务管理等专项管理制度,每缺少一项,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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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配置 (20分) |
企业管理人员配备完整(200辆以上不少于10人,100-199辆不少于8人,100辆以下不少于5人,管理人员中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扣10分;未按有关规定配备与企业车辆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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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管理 (80分) |
驾驶员管理制度未包含招聘、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顶班和主副班管理、驾驶员激励和约束机制、退出机制的,每缺少一项,扣10分;未按规定与企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每人次扣10分;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的,每人次扣10分;未定期组织开展驾驶员岗前培训和日常学习并认真记录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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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 (60分) |
未按有关要求进行车辆维护、检测、年审的,每辆次扣5分;车辆设施设备、技术标准不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的,每辆次扣5分;未按有关规定为车辆投保第三者交通强制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的,每辆扣5分;未定期组织车辆检查且记录不完整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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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产权 (50分) |
车辆产权非企业自有的,每辆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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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管理 (30分) |
未按规定执行企业内部收费或运价政策的,扣30分;未按规定公示企业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的,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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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落实 (30分) |
未按规定将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划拨给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扣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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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性任务 (30分) |
未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令性应急运输任务的,扣30分;执行但未按要求圆满完成的,每次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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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稳定 (50分) |
因企业管理原因,发生违反《信访条例》规定,企业员工集体上访、罢运等但情节不严重且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扣25分。因其他原因,发生违反《信访条例》规定,企业员工集体上访、罢运、游行等行为且经批评教育后未及时改正的,扣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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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台帐 (30分) |
基础台帐(车辆技术档案、驾驶员档案、保险、营运、安全、合同、投诉处理、财务等)不完整、不规范的,每一项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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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信誉档案 (20分) |
质量信誉档案不健全的,每缺一项,扣10分;不按要求上报质量信誉情况但能及时纠正的,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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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资料报送 (10分) |
不按行业管理部门要求报送有关统计数据或资料的,每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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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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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服务质量300分 |
车容车貌 (30分) |
未制定企业车辆保洁制度的,扣10分;车容车貌不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的,每辆次扣5分;未定期组织车容车貌检查的,扣10分;检查记录不完整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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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管理 (30分) |
未设立投诉电话或未向社会公布,扣30分;处理投诉不及时,扣5分;投诉未给予处理,扣10分;未对投诉人进行有效回访并认真记录,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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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投诉率 (100分) |
企业考核年度有效投诉率不足0.01次/车的,本项得分为100分;每增加0.01次/车,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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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违章违法率 (100分) |
企业考核年度经营违章违法率不足0.01次/车的,本项得分为100分;每增加0.01次/车,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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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曝光 情况(40分) |
由于企业原因,发生服务质量事故,被新闻媒体曝光且情况属实,但未构成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在县级新闻媒体曝光一次扣10分,地级以上市新闻媒体曝光一次扣20分;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一次扣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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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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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安全生产250分 |
安全监管 (20分) |
企业未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例会并认真记录的,扣10分;未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并认真记录的,扣5分;安全检查发现隐患未及时整改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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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10分) |
企业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扣10分,每年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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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学习 (20分) |
对企业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学习,每月每人不得少于一次并认真记录,未经常组织安全教育和学习的扣10分;非全体员工参加学习的,扣5分;学习记录不全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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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责任事故率(40分) |
企业考核年度交通责任事故率不足0.01次/车的,本项得分为40分;每增加0.01次/车,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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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60分) |
企业考核年度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不足0.01人/车的,本项得分为60分;每增加0.01人/车,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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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100分) |
发生一次交通责任事故导致人员死亡但不足3人的,扣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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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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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加分项目100分 |
企业形象 (10分) |
车辆统一标识和外观的,加5分;管理人员及驾驶员统一着装的,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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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关怀 (10分) |
设立为驾驶员提供餐饮、休息、娱乐和学习等场所的,加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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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设备应用 (25分) |
50%以上车辆安装车载视频、显示屏等设施设备,为乘客提供新闻、城市资讯、公共交通查询、满意度评价等特色服务且有效使用的,加15分;80%以上车辆安装车载视频、显示屏等设施设备,为乘客提供新闻、城市资讯、公共交通查询、满意度评价等特色服务且有效使用的,加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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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保 (25分) |
50%以上车辆使用清洁能源或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加15分;80%以上车辆使用清洁能源或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加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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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荣誉 (30分) |
企业或驾驶员获得3次以上市级新闻媒体报道或获得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正面报道的,加5分;获市级党政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表彰,加5分;获得省级党政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表彰的,加10分;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机构表彰的,加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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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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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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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格有关指标和计算要求详见“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有关指标计算及说明”。
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有关指标计算及说明
一、所有项目考核分评分基数为各项目考核分数,不计算负分,扣完该项目规定考核分数为止;所有加分项目评分基数均为0,最高分不得超过该项目规定考核分数。
二、交通责任事故限于考核周期内出租汽车企业承担同责及同责以上的交通事故。
交通责任事故率=企业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的次数/营运出租汽车数
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企业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导致的受伤人数/营运出租汽车数
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企业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营运出租汽车数
三、经营违章违法限于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交通违章、违反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定,受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警部门行政处罚以及企业按有关要求报送的经营违章行为。
经营违章违法率=经营违章违法行为的次数/营运出租汽车数
四、服务质量的有效投诉是指出租汽车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损害他人正当权益,旅客或其他相关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且经查属实以及企业按有关要求报送的有效社会投诉。
有效投诉率=服务质量有效投诉次数/营运出租汽车数
五、获得地级以上市党政机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表彰是指企业在考核周期内获得的地级以上市或省级党政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省部级以上政府机构授予的在评优创先、经营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服务、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集体荣誉称号。
六、车辆产权企业自有是指企业出租汽车车辆由企业全额出资购买,不得采取承包者或驾驶员出资购买或变相入股等形式购买。
七、各项考核指标的有效数据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八、上述计算公式中营运出租汽车数系指上年度企业在册的营运出租汽车总数月平均值,以整数计,四舍五入。
九、设有子公司和分公司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分数的计算:
(一)总公司具体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的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分数=[总公司经营出租汽车的质量信誉考核分数+Σ(子公司质量信誉考核分数)+Σ(分公司质量信誉考核分数)]÷(子、分公司总个数+1)
(二)总公司未具体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的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分数=[Σ(子公司质量信誉考核分数)+Σ(分公司质量信誉考核分数)]÷(子、公司总个数)
总公司具体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的质量信誉考核分数是指以总公司自身经营的出租汽车为考核对象进行评定的分值。
附件2:
广 东 省 出租 汽 车 企 业
质量信誉考核报告
(考核期: 年)
企业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记录表(表2-1)
自 评 |
质量信誉考核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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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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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评意见: 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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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评 |
质量信誉考核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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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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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评意见: 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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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定 |
质量信誉考核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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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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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意见: 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
企业质量信誉基础信息表(表2-2)
企业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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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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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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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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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执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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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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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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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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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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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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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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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 |
管理人员( )人 |
安全管理专职人员 |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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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员(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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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 |
营运出租汽车车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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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自有车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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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车载视频、显示器且有效使用的车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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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清洁能源或达到国Ⅳ排放标准车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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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情况 (全资、绝对或相对控股) |
企业名称 |
出租车辆数 |
所在地 |
考核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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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情况 |
企业名称 |
出租车辆数 |
所在地 |
考核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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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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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规定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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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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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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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规定建立党团、工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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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要求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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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规定配备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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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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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有关规定与企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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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有关规定为企业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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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定期组织开展驾驶员岗前培训和日常学习并认真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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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有关要求进行车辆维护、检测、年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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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设备、车辆技术是否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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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有关规定为营运车辆投保第三者交通强制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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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定期组织车辆检查且记录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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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有关规定实行企业内部收费并严格执行运价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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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有关规定公示企业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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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规定将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划拨给出租汽车驾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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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完成指令性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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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发生违反《信访条例》,但情节不严重且经批评教育及时改正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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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发生因其他原因,企业员工集体上访、罢运、游行等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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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完善、规范的企业基础台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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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规定建立质量信誉档案并及时上报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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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行业管理部门要求报送有关统计数据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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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发生因企业管理原因,导致非法集体上访、罢运、游行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行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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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质量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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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制定车辆保洁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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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容车貌是否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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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定期组织车容车貌检查且记录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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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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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及时处理社会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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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对投诉人进行有效回访并认真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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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投诉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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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违章违法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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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新闻媒体曝光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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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以上市新闻媒体曝光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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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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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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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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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例会并认真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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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并认真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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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制定企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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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有关规定组织安全学习并认真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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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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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责任事故受伤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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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责任事故死亡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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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特大交 通责任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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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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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是否喷涂统一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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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驾驶员是否统一服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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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设立为驾驶员提供餐饮、休息、娱乐和学习等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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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新闻媒体正面报道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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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正面报道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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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获得地级以上市党政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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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获得省级党政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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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获得省部级政府机构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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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备注:本表是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的主要内容汇编而成,企业除填报本表以外,还应根据第十三条规定向考核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