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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管理的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10-27 15:43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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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管理局、航道局,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造价管理站、交通运输规划研究中心、档案信息管理中心,省交通集团: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市场秩序,促进公路水运工程检测市场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管理的监督检查办法》,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管理的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市场秩序,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机构指在本省注册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或质监机构)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监督检查工作依据: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

  (二)《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的通知》(交质监发〔2008〕274号);

  (三)《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质监发〔2009〕318号);

  (四)其他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有关的文件、标准、规范、规程。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等级证书》及试验检测专用标识章使用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超范围承揽业务以及涂改、租借《等级证书》和试验检测专用标识章的行为;

  (二)检测机构能力变化(包括人员、设备、环境等)与评定的能力等级的符合性;

  (三)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四)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七)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必要时抽查检测人员的实操能力;

  (八)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省质监站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检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一)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检查相关的事项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第八条  监督检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检查人员听取检测机构情况介绍;

  (二)检查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内容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情况记录;

  (三)检查人员向检测机构口头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四)省质监站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发出监督检查结果通知。

  第九条 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条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一)作为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和等级评定(换证、升级)的依据;

  (二)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试验检测行为时,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的处理;

  (三)对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责令在两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按管理权限注销《等级证书》或提请上级质监机构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