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8日,广东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四个部门联合转发了交通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贯彻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204号),并提出了实施意见(粤交运[2006]915号,见附件),要求我省各地严格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