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把省际市际客运标志牌客运标志牌续期调整工作与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换发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做好续期调整工作,省交通厅下发文件粤交运〔2006〕463号文件(见附件),要求从2007年元月起启用新式客运标志牌及许可证明,在2006年12月31日前,新旧客运标志牌及其附卡同时有效(含原有效期到2006年6月30日的代用卡和省际市际客运标志牌的附卡)。进一步做好班车进站核对工作,确保所进站点与许可证明一致。把续期调整工作与证件换发、车辆年审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切实做好续期调整和客运标志牌的换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