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厅文件
粤交基〔2006〕452号
监督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
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造价管理站、咨询服务中心:
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交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规范质量监督工作行为,根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际,制定《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请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反馈给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以便及时修改完善。
二OO六年六月十四日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农村办,省公路管理局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督导小组。 |
广东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6年6月14日印发 |
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镇通建制村公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规范质量监督工作行为,依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04〕370号文)以及《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镇通建制村公路工程,适用本实施细则。镇通建制村公路等级在三级及三级以上的按现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实施监督。
第三条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督导工作,地市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指导工作,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具体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依法进行的工程质量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是指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市)成立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和程序,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六条 对农村公路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违反质量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如实报告、检举。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成立由不少于3人组成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小组,形成全省农村公路质量监督体系,按照各自分工,行使各自职责。
第八条 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负监督责任。各地可根据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定具体的监督模式,并应针对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要求或动员受益乡镇、村民自治组织积极参与监督,切实形成上下联动、控制有效、覆盖全面的质量监督机制。
第九条 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人员,必须经过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培训、考核,报备地市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应当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
第十一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上级监督部门及被监督单位报告或通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质监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热情服务,严格遵守监督工作保密制度。与被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服务承诺,质监人员应挂牌上岗并在执行工作中主动出示有效监督工作证件。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质监机构及其质监人员进行监督,对其违法乱纪行为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检举。
第十四条 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配备交通工具和必要的检测设备,如灌砂筒、混凝土路面抽芯机、贝克曼梁、三米直尺、钢尺等。混凝土芯样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试验室进行强度试验。
第三章 质量监督检测费
第十五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每年统筹补助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检测费。监督检测费必须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的质量监督检测,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六条 地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每年应安排配套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检测费,补助给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确保农村公路监督的正常有效开展。
第四章 职责任务
第十七条 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指导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
(二) 支持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及指导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员、监理员、施工员及其他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
(三) 协助省交通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省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有关的质量管理办法;
(四) 配合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督导组对农村公路质量进行抽检。
第十八条 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地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职责;
(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质量监督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主要检测指标和检测频率,制定监督工作要点;
(三)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员、监理员、施工员及其他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
(四)对本地区农村公路质量进行抽检或者巡检,定期报告农村公路质量动态;
(五)负责农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为竣工验收提供依据;
(六)负责农村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受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委托,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的日常质量监管工作,业务上受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具体内容有:
(一)负责农村公路路基的交验及路面施工认可审核工作;
(二)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将所用原材料及试件按规定频率送检,负责混凝土路面取芯抽查和芯样送检工作;
(三)配合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完成农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
(四)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农村公路质量情况。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本着人员精干、高效务实的原则,做到“重点突出、点面结合、不留死角”,采取巡回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重点监控。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履行对农村公路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配合与支持。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内业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含原材料、半成品、工程实体等)进行检测、检查、取证;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情况,并取证。
第五章 监督程序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质量监督覆盖率应达100%,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多个项目或按片区集中统一向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或由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在下达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时直接委托。
第二十三条 申请质量监督时应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的批复文件以及工程承发包合同副本;
(二)施工许可文件;
(三)如果实行监理的项目,附监理委托合同副本、监理工作计划、监理人员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等;
(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如果有)的主要负责人及质量检验人员资质情况;
(五)资金拨付计划及工程进度计划;
(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设计负责人所签订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期为自发出质量监督受理通知书始,至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止。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接到申请后,确定项目质量监督人员,并根据本年度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分布情况,确定重点工程、重要路段、重要部位。以申报监督项目为单位,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填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受理通知书》,送建设等参建单位。
第六章 质量鉴定与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由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完成。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或县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实施质量监督的项目,完工后,均应由地市交通工程质监站完成质量鉴定,出具竣工鉴定报告。
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抽检结果、县(区、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的抽查、以及交工检测的结果,参照现行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省市制定的相关办法进行工程质量鉴定。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农村公路完工后,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竣工验收按《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
第二十七条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工程项目档案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项目工程档案。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单位及人员,违反有关质量管理制度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有突出贡献、表现优秀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督及试验检测单位和相关人员,可以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职责,对质量监督工作不作为或玩忽职守,造成工程事故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问题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镇通建制村公路)
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参照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是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镇通建制村公路路面硬化工程。
镇通建制村公路技术等级为三级或以上等级或含有软基处理、桥梁、隧道、大型挡土墙、沥青路面等工程内容的,按照现行有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评定验收。
第三条 农村公路验收的依据:
1、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或专项工程批准文件;
2、批准的工程设计、预算文件(或是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依据或文件);
3、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4、招标、投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5、国家、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及国家、交通部、省交通厅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文件等。
第四条 农村公路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即除完成路面结构外,仍需要有一定宽度的路肩、排水沟、错车道和必要的安全设施;
2、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编制完成竣工文件,工程自检合格和监理评定合格(如果没有监理的,对监理的要求不作要求,下同);
3、经项目业主或地方公路站确认符合验收条件;
4、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已按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5、建设单位编制完成竣工决算表(附表3)。
第五条 施工单位在全面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后,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核实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六条 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特点和有关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但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少于一年。
第七条 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提出工程质量鉴定申请。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安排检测工作,按照《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评分标准》(附表1)的内容进行竣工检测,提供检测鉴定报告。对于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检测的项目,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施工过程中要进行抽检,积累资料。
第八条 工程质量鉴定采取评分法确定等级。其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工程质量评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良;70分及以上而不足85分者为合格;7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检查实测项目、检查频率、允许偏差及权值见附表1。
第九条 工程质量检测由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负责组织,按以下规定进行全面检查:
1、路线的标准和长度符合设计文件;
2、路基路面:路基必须密实、均匀和稳定,并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路基宽度、路面宽度、水泥混凝土板厚,混凝土路面的弯拉强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路面应平整、抗滑、耐磨,水泥混凝土路面所用的砂石、水泥和填缝料等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
3、桥梁:新建、改建、加固的桥梁,按照设计图纸及现行评定标准作为单位工程验收评定;
4、涵洞:涵洞应能很好的适应农田排灌的要求,便于养护。涵洞顶填土满足最小厚度要求;
5、交通安全设施:应在急弯、陡坡、高路堤、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设置护栏、护桩等设施和必要的警告标志,以确保行车安全;
6、对竣工图表、资料、文件应全面检查核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不予出具鉴定报告或者工程质量核验报告:
1、施工原始记录和质量保证资料没有或者严重不足(缺少混凝土路面配合比资料、强度、厚度、弯沉、水泥、沙石原材料检验报告);
2、竣工资料严重不符(缺少路面设计图纸、标准横断面图)。
第十一条 工程有缺陷,需要返工或者整改的路段,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出具书面意见,项目业主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检测意见进行处理,当按照意见处理完成后,再出具鉴定报告或者工程质量核验报告。
鉴定路段有强度和厚度低于极值的,应作返工处理;检测值在设计值0.85~1.0之间的,应适当扣减工程费用,用作日后养护维修费用。设计值应按粤交基[2003]967号文执行。
第十二条 镇通建制村的公路竣工验收由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可以邀请地市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施工、监理、接养、交管、安全以及其它有关单位代表及专家参加。工程所在的镇、村必须派代表参加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通过验收对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做出恰当的评价。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组在全面听取建设有关方的汇报和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后现场察看,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对工程质量鉴定报告予于审核,提出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总结经验教训,根据工程质量鉴定评分标准确定建设项目的等级。竣工验收不再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分别评分。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组对合格以上的建设项目签发《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由主持验收单位负责印发各有关单位。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将《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报备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督导组。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目录》(附表2)的要求将竣工资料统一装订成册(资料由业主、施工、监理等单位按工作内容收集整理),竣工验收时将档案及有关资产、路产及时移交接养单位。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出具的检测意见或者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测意见或者工程质量鉴定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或者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2003年~2005年间完工而未能及时验收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1:
单位工程 |
分部工程 |
抽查项目 |
权值 |
抽 查 频 率 |
规定值或者允许偏差 |
权值 | |
路 基 工 程 |
路基 土石方 |
压实度 (%) |
3 |
填方路基每100米1点 |
0~0.8m |
≥94 |
3 |
0.8~1.5m |
≥93 | ||||||
≥1.5m |
≥90 | ||||||
弯沉(0.01mm) |
3 |
每30米1点 |
不大于设计要求值 | ||||
路基宽度 |
2 |
每50米1处 |
符合设计 | ||||
涵洞 |
混凝土强度(Mpa) |
|
每座检查2处 |
符合设计 |
1 | ||
管节或顶板厚(mm) |
2 |
每座检查2点 |
不小于设计值 | ||||
断面尺寸(mm) |
1 |
每处抽2个断面 |
-10,+40 | ||||
铺砌厚度(mm) |
1 |
每座2点 |
-10,+40 | ||||
砌筑 工程 |
砂浆强度(Mpa) |
3 |
每处1组试件 |
在合格标准 |
1 | ||
断面尺寸(mm) |
3 |
每处检2个断面 |
不小于设计 | ||||
排水工程 |
边沟断面尺寸(mm) |
1 |
200米检查1处 |
±30 |
1 | ||
路 面 工 程 |
基层 |
压实度(%) |
3 |
每500米1点 |
≥95 |
2 | |
弯沉 |
3 |
每30米1点 |
不大于设计要求值 | ||||
宽 度(mm) |
1 |
每200米1点 |
不小于设计 | ||||
厚 度(mm) |
3 |
每公里3点 |
-20 | ||||
混凝土 面层 |
砼强度(Mpa) |
3 |
每500米 钻芯1个 |
符合设计(极值为0.85设计强度) |
3 | ||
厚 度(mm) |
3 |
每500米 钻芯1个 |
代表值:-8 合格值:-15 | ||||
平整度(mm) |
2 |
3m直尺每200米1x10尺 |
8 | ||||
宽 度(mm) |
1 |
每200米2处 |
-25 | ||||
抗滑构造 |
1 |
每200米1处 |
0.5~1.0 | ||||
纵横缝顺直度(mm) |
1 |
每200米2处 |
10 | ||||
路肩宽度(mm) |
1 |
200米检查2处 |
不小于设计 | ||||
交通安全设施 |
警示标志 |
位置、数量 |
1 |
全线检查 |
满足设计 |
2 | |
防护设施 |
位置、数量 |
1 |
全线检查 |
满足设计 |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评分标准》说明
一、有关说明:
1、路基压实度、基层压实度、水泥混凝土路面的构造深度、纵横缝直顺度指标作为参考指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的情况确定是否要进行检测,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
2、该评分标准主要为质量监督机构(组织)验收鉴定标准,监理、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可参照使用,同时还必须按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检查、检验。
3、弯沉检测采用后轴为6吨的汽车(黄河、东风、解放后轴为6吨汽车均可),如果要换算为后轴为10吨汽车,则路基可以乘上1.54的系数;基层的系数为1.5~2.0,由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比确定。
4、混凝土强度按检测值计算合格率,试验强度值大于等于设计值的为合格,小于设计值的为不合格。小于0.85设计值的要作返工处理。
二、评分方法:
1、分部工程:实得分=[Σ(抽查项目合格率×权值)/Σ权值] ×100
2、单位工程:实得分=Σ(分部工程得分×权值)/Σ权值
3、建设项目:实得分=Σ(单位工程得分×该单位工程投资额)/Σ单位工程投资额
三、外观扣分
(一)水泥混凝土路面外观鉴定扣分
1、混凝土断板块数不得超过混凝土总块数的0.4%,每超过0.1%扣2分。对于断板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处理。
2、混凝土表面脱皮、印痕、裂纹、石头外露和缺边掉角等病害,每公里缺陷面积不得超过受检面积的0.3%,每超过0.1%扣2分。
3、路面侧石直顺、曲线圆滑,越位20mm以上者,每处扣1~2分。
4、接缝填筑饱满密实,不污染路面,不符合要求,累计长度每100米减2分。
5、胀缝有明显缺陷时,每条减1~2分。
(二)路面水泥稳定基层扣分
1、表面平整密实、无坑洼、无明显离析。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2、施工接茬平整、稳定。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三)路基扣分
1、路基表面平整,边线直顺,曲线圆滑。不符合要求时,单向累计长度每50米减1~2分。
2、路基边坡坡面平顺、稳定,不得亏坡,曲线圆滑。不符合要求时,单向累计长度每50米减1~2分。
3、取土坑、弃土坑、护坡道、碎落台的位置适当,外形整齐、美观,防止水土流失。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4、石方路基上边坡不得有松石,不符合要求时,每处减1~2分。
附表2: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目录
编制单位 |
档 案 内 容 |
建设单位 |
1、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或专项工程批准文件; 2、工程设计、预算文件; 3、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4、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5、建设单位往来文件; 6、征地拆迁资料; 7、建设总结; 8、财务、决算文件。 |
监理单位 (没有实行社会专业监理的,此部分资料不要求) |
1、管理文件; 2、工程质量控制文件; 3、质量控制措施、规定及往来文件; 4、材料试验、检测资料; 5、监理独立抽检资料; 6、监理评定资料; 7、其它资料: ①监理日志、会议记录、纪要,工程照片; ②监理机构及人员情况,各级监理人员的工作范围、责任划分、工作时间。 |
施工单位 |
一、竣工图表 二、施工质量控制文件 1、工程质量自检报告及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2、试验、检测报告:主要是原材料、混凝土配合比; 3、施工原始资料: ①路基工程:测量、检测资料; ②路面工程:强度检测试验资料、各工序施工检测记录; ③桥涵工程:基坑开挖、处理、检测资料;各工序施工记录、检测、试验资料;成品检测资料;现浇构件施工、检测、试验资料;各部位检查、验收资料。 三、施工安全及文明文件 四、施工原始记录:施工日志、会议记录、纪要等 五、施工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