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目前交通部尚未颁发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考试大纲及相关管理规定,使我省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考试发证工作未能如期开展,为确保我省机动车驾驶教练员队伍稳定及机动车驾驶学员考试的顺利进行,根据《关于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管理工作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粤交运〔2005〕294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原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核发的《机动车教练员证》延期使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核发的有效《机动车教练员证》及2005年1月1日后到期未换发的《机动车教练员证》继续有效,使用期限延至2006年9月30日。
二、请将有关事宜及时通知辖区内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并与所在地公安交管部门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二OO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