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厅、公安厅于6月13日联合发文《关于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管理工作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粤交运[2005]294号)明确我省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管理的有关事宜,内容如下:
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农业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4〕33号)、国家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员队伍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4〕50号)及省公安厅、交通厅、农业厅《转发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员队伍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公通字〔2004〕325号)明确了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的管理职责分工。根据管理职责分工要求和我省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协商,现就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管理工作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7月1日起我省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的管理及教练员准教证的核发由省交通厅负责。为实现教练员管理工作的平稳衔接,在2005年12月30日前,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核发的有效《机动车教练员证》及2005年1月1日后到期未换发的《机动车教练员证》继续有效使用。
二、从2005年7月1日起全省公安车管部门停止办理《机动车教练员证》业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并将原教练员管理档案移交给省交通厅。
三、省交通厅将根据国家交通部的统一部署开展机动车教练员的管理工作。原《机动车教练员证》换证和新教练员的培训、考试、发证等工作,由省交通厅另行通知。
四、各级交通部门、公安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在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开业许可、考证等方面,做好相关的衔接工作。